2023年12月12日发(作者:2022款雷克萨斯es200新款)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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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途乐(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御龙湾新都汇广场2114。

法定代表人:殷佳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荣娟,*,该公司行政主管。

被告:于力明,*,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途乐(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力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途乐(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荣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力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途乐(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租金20276元、违约金2790元、违章罚款700元,共计23766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原告北汽新能源-EU系列-2018款自动EU5智风版白色汽车一辆于网约车运营,车牌号为津ADC××**,租期12个月,月租4650元,平台押金1万元。后被告支付押金1万元,原告当日将涉案车辆交给被告。自2020年12月起,被告未能如约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属于严重违约,故2021年5月26日,原告将车辆收回,被告至今未能履行拖欠租金。另,被告租赁期间发生五次交通违章,原告因此垫付罚款700元,故呈诉。

被告于力明未答辩。

原告提交的滴滴出行平台下载的汽车租赁电子合同、商品信息表、余额扣款授权书、新能源汽车使用须知、用车指南,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滴滴出行系统租金扣款截图,违章信息详情,结合原告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6日,原、被告通过滴滴出行平台签订汽车租赁电子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北汽新能源-EU系列-2018款自动EU5智风版白色汽车(车牌号津ADC××**)一辆用于网约车运营,租期12个月,月租4650元,押金1万元。合同约定租金被告按月支付,实际承租天数不足一整月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余额扣款。如被告连续3天拖延交付租金,视为严重违约,原告可向被告发送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并追究被告剩余租期租金20%的违约金,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采取收回车辆措施。租赁期满或本合同中止,被告应结清还车前的因交通违章等原因造成的罚款。

当日,被告支付押金1万元,原告将涉案车辆交给被告。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如约支付租金。2020年12月被告支付租金3327.19元,2021年1月被告支付租金267.26元,之后被告未再交纳。2021年5月26日,原告将涉案车辆收回。另外,被告租赁车辆期间发生五次交通违章,原告因此支付罚款7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且违约持续一定时间,已达到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收回车辆视为解除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租金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及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垫付的罚款700元,确系被告应结清的费用,故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力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途乐(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276元、违约金2790元、违章罚款700元,合计237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54元由于力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边凤乐

审判员 邵志强

审判员 孟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石仁发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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