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力帆320参数)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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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瑞兆呈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10号院8号楼2层2-3号。

法定代表人:马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昌盛,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芸,经理。

原告北京瑞兆呈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瑞兆呈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兆呈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兆呈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北京瑞兆呈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振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志磊

书 记 员 孟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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