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发(作者:斯巴鲁力狮停产)

湖南省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政策

湖南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和《新

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有关要求,顺应汽车

产业“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变革趋势,进一步

做大做强做优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打造有全国影响力的新能

源汽车产业高地,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1.支持新车型研发、引进。对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研

发并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

类客车新车型,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

荐车型目录》后一年内销量分别达到2000辆、100辆、100

辆、100辆的,按照乘用车每个车型500万元,其他种类每个

车型150万元给予研发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类

(按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分类)

产品奖励最高不超1000万元(乘用车奖励最高不超2000

元)。对汽车生产企业从集团引进并在省内生产的新能源乘用

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新车型,进入工

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一年内

销量分别达到4000辆、200辆、150辆、150辆的,按照乘用

车每个车型200万元,其他种类每个车型100万元给予引进生

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类产品(按乘用车、整车类客

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分类)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元(乘用车奖励最高不超1000万元)。对氢燃料电池汽车,

获得奖励销量要求降低为对应车型类别的10%,奖励标准不

变。对车辆达到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功能的,奖励标准

在上述基础上提升20%,奖励最高额度不变。

2.支持创新能力提升。鼓励整车生产企业提升在省内

的研发创新能力,对在省内新建研发中心(含现有研发中心扩

建项目)、并在省内实际具备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集成技

术、共性技术研发能力且整车产能利用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

整车生产企业,项目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按项目实际设备、

设施投入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道路

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对成功取得国家级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机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产业标准制订。鼓励省内企业和机构在新能源

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充(换)电基础设

施等领域积极开展技术、测试、检测和安全等标准制订,对主

导制订并获批发布具有开创性水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湖南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0万元、100

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并获批发布

具有开创性水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限1

家,按制订单位排名先后取靠前1家),每项分别给予60

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创新发明。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发明专利

布局,对在本省申请且在政策实施期内获得新能源汽车(含智

能网联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等相关领

域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和机构,达到20件、50件、100件的

分别给予累计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产业做大做强

5.支持总部项目落户。鼓励具有较强实力优势整车生

产企业进一步加大在湖南的产业布局,对将全国性总部或区域

性总部项目落户湖南的,或按国家产业政策在湖南整合利用闲

置产能的,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6.支持汽车产销规模提升。鼓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产

品品质,提升产销量和产能利用率。对在本省生产且进入工业

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

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年销量分别不

低于10000辆、2000辆、1000辆、600辆,且车型所属类别

产能利用率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的,按照相关产品销售额

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单类产品(按乘用车、整车类客

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分类)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乘用车奖励最高不超2000万元)。

7.支持发展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支持氢燃料电池汽

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以及新能源汽车“三电”系

统、充换电设备研发生产。在本省生产并被纳入省新能源汽车

关键核心配套件清单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

部件(含车规级芯片)相关产品,企业年度销售额合计超过

1000万元且同比增量超过50万元的,按相应产品年销售额增

量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本省生产并被纳入省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配套件清单的新能

源汽车“三电”系统、充(换)电成套设备,年度销售额合计

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量超过500万元的,按相应产品年销售额

增量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元。

三、支持示范应用

8.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示范。重点推动自动驾驶

出租车、智慧公交、智慧物流、智慧环卫、智慧配送、智慧巡

,以及矿卡、港口物流等智能网联汽车典型应用场景的开发

和示范应用,探索建立新商业模式。每年对一批示范效果好的

优秀场景,根据应用车辆及场景项目建设投资情况,给予单个

场景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9.支持开展道路测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按照省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管理办法获得测试资格的,按照单

车运营测试里程给予不高于2/公里的补助,单个运营测试

主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0.支持数据平台建设。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含智

能网联汽车)大数据平台,为全省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

车)提供监测管理服务的,按具体提供服务情况按年度给予不

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021-2023年期间备案新建且运营时长不少于3

月、未获得过财政建设奖补的省内社会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单

桩单枪的,每桩额定功率不小于60千瓦;单桩多枪、单堆多

枪的,每枪平均功率不小于60千瓦)实施奖补。2021年执行

足额奖补标准,2022年、2023年分别按照5%10%的退坡比

例执行奖补。

11.支持市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位于长沙市、株洲

市、湘潭市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200/千瓦的标准给予建

设奖补;位于衡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娄底市、邵阳市、岳

阳市、常德市和益阳市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260/千瓦的

标准给予建设奖补;位于怀化市、张家界市和湘西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320/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

补。(以上奖补范围不含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

12.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位于省

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400/千瓦的标准

给予建设奖补。

13.支持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纳

入《湖南省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范围内的服务

区、停车区、收费站和养护工班等场站充电基础设施,按320

/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14.支持其他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全省充电

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运营,支持省直机关有效推行充电

设施建设。

五、附则

15.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1231日。《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

政策》同时废止。

16.文中所指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乘用车、货车、整车

类客车、改装类客车、专用车生产企业;整车生产企业包括乘

用车、货车、整车类客车生产企业。

17.政策具体操作以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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