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思域2022新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行业发展秩序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06.12
? 【字 号】宁政发[2014]51号
? 【施行日期】2014.08.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行业发展秩序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4〕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二手车行业的有效监管,维护二手车行业秩序,促进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市字〔2009〕212号)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合理编制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二手车交易市场属于大型商业网点,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是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设区的市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
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及汽车消费趋势等,科学合理编制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将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纳入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修订完善后,抄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企业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二)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3.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车辆展示交易区面积不得少于10000平方米,交易手续办理区不少于300平方米;
4.具备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5.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
6.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7.具有严格规范的市场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有专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和
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等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所在地设区的市出具的是否符合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及自治区二手车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是否符合二手车市场建设行业标准的书面意见。
三、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是指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能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并能够为客户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一般应具备检测汽车发动机性能、读取车辆故障信息、车辆密闭性零部件压力测试设备等必要的设施;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二手车经纪企业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中介类经营企业条件,且有固定经营摊位。
(四)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注册登记和备案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二手车业务。
(二)工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企业四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应明确表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等内容。
(三)设区的市对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备案管理。设区的市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国务院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设区的市备案。设区的市要按季度将备案情况报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
五、规范税收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须持营业执照、设区的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和自治区二手车行业协会出具的符合市场建设行业标准的意见书,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二手车交易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征收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依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代征税款,代开发票。
六、规范转移登记
公安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的监督管理,做好交易车辆的防盗抢查验工作。严格执行经销企业购入、销出二手车转户制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及其工作规范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并查验车辆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证件。对异地开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经销
企业收购二手车没有按规定过户到经销企业名下的二手车销售时不予过户。要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设立车辆转移登记窗口,提供便民服务。
七、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在各自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行为。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应当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在市场内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流程、交易手续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驻场商户管理规则、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在销售展示车辆显要位置明示《二手车交易车辆信息表》,并作为买卖合同附件。因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
(二)规范二手车经销行为。
1.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在经营场地醒目位置明示二手车收购、销售、置换业务流程、手续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在销售展示车辆显要位置明示《二手车交易车辆信息表》,并作为买卖合同附件。
2.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车辆时,应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3.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开办二手车置换业务应明确二手车置换标准和价格,并与置换方签订置换合同,办理置换手续。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或销售二手车过程中,交易双方应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
4.二手车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时要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公示。向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5.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客户基本信息和维修保养记录等。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6.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鉴定评估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场所等经营活动。
(三)规范二手车经纪行为。
1.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
2.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二手车经纪流程、交易手续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在销售展示车辆显要位置明示《二手车交易车辆信息表》,并作为合同附件。
3.二手车经纪公司在经纪活动中,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购买委托书或委托出售委托书。
4.二手车经纪公司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不得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5.二手车经纪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四)规范二手车拍卖行为。
1.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在展示场地醒目位置明示二手车拍卖流程、交易手续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在拍卖车辆显要位置明示《二手车交易车辆信息表》,并作为买
卖合同附件。
2.按法定程序拍卖成交后,应签订《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3.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成交确认书相一致;在收取拍卖佣金或服务费时,应按规定开具相应发票。
(五)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
1.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2.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车辆技术状况、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负法律责任。
3.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活动。
(六)规范二手车销售发票开具使用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保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对入场经营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者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附车辆收购合同和车辆处置权的相关证明),二手车拍卖企业只能对本企业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不得为直接交易以及通过二手车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车买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必须按实际成交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异地开具发票。
对违法违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应税车辆发票开具金额明显偏低,存在偷逃税费行为的,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其应税价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规范二手车收费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收取各类服务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行业协会、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得搞价格联盟、恶意竞争,随意降低、提高或自立项目收费。
八、健全行业监管制度
(一)建立二手车行业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商务、公安、工商、国税、物价、行业协会等参加的自治区二手车行业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协调二手车流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研究解决二手车流通领域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二手车行业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自治区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二)建立二手车行业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落实监管职责。要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税务部门税收管理、商务部门备案、物价部门收费监管、公安部门转移登记的职责分工,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其他经营主体、消费者办理相关手续,向依法依规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促进二手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对不认真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精神,不严格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不利影响的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二手车行业“黑名单”制度。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公开制度,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监管档案,实现监管部门“黑名单”信息共享,并定期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二手车行业信息通报制度。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要及时抄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二手车行业监管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及案件要及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各设区的市按年度汇总各成员单位的监管信息和相关企业的经营信息,并于年底前向自治区二手车行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二手车市场监管和企业经营情况报告。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发布全区二手车行业监管和企业经营情况报告。
(五)加强全区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
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二手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虚假宣传、欺行霸市、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及违规挂靠等行为。严厉打击和清理二手车“马路市场”、“停车场市场”占道经营、扰乱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
对已设立的不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和交易行为规范,组织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其他经营主体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二手车流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制定推广符合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实际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推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工作,及时将发现的二手车交易和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政府监管部门;为消费者、会员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和市场、价格、管理等信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二手车行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律和监督,如发生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意见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自治区商务、税务、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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