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发(作者:丰田威驰汽车之家)
杭电全国社会公共安全案例
潘某某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XX年五六月份至20XX年4月,潘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
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行改装的装有
塑料油桶的苏FXXX5号和苏EXXXY号金杯面包车以及装有不锈钢油
桶的苏FXXXX6号东风汽车,采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方式为他
人汽车加油作业,共计销售汽油6000余升。20XX年4月14日,
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潘某某于
同月22日将储存有汽油的苏EXXXXY号改装金杯面包车停放至路边,
经联系后于同月27日15时许从该车中取出装有十余升汽油的塑料
油桶为他人驾驶的汽车加油,加完油后再次进行加油作业过程中,违
规用电瓶为油泵搭电,导致苏EXXXXY号面包车起火,因消防救援
人员及时赶到未酿成严重后果。火灾造成潘某某双下肢烧伤,现场附
近三辆汽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受损,临近住户的两台空调外机受损。
经消防机关调查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为苏EXXXXY号金杯面
包车改造的加油车厢内汽油蒸气遇电火花爆燃引发成灾。经鉴定,潘
某某销售的油品符合汽油指标特征,为汽油类产品,硫含量不合格;
被毁坏的三辆汽车损失共计价值26734元。
一审法院判决:潘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
学品汽油经营、储存活动导致发生火灾,起火后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
赶到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现实危险。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可以从宽处理。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
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
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潘某某未依法取得从事汽油经营、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
营许可,在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采
用改装车辆为他人汽车进行加油作业,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
动。潘某某在加油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其用于
加油的改装面包车起火,只是因为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才未酿成重
大火灾,充分表明其违法生产、作业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
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作业
罪对潘某某判处刑罚。
(三)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
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更为有效的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刑法
的打击对象不能仅限于实际引发重大事故的违反安全规定行为,还应
将导致事故隐患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才能
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积极效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
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
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之一,将三种类型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规定为犯
罪。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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