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7日发(作者:2010款宝马x5)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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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小兵,*,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马军博,*,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宋小兵与被告马军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喻洁独任审理本案,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军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小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0日,原告由朋友介绍到长沙星沙汽车展厅购买大众探岳车。原告与被告谈好通过贷款购车后,原告交付给被告定金20000元,之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无法购车为由不能向被告交付汽车。7月13日晚,被告告知原告买不了车,原告遂要求被告将钱退还,被告说要三天后才能退还,一直到今天仍不归还,原告多次到长沙找被告要求退回当时交的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没有退还定金20000元,直至现在联系不上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马军博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0日,原告经朋友介绍,欲从被告处购买大众探岳款车辆。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并约定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2021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协商退款,被告表示同意。2021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今日2021.8.18号本人马军博保证2021.8.25前追回退还车辆定金20000(贰万元整)。保证人:马军博。”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酿成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微信聊天记录、保证书、收条、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录像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双方确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现被告表示同意退还,本院亦不持异议。关于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系因为被告的原因无法继续购买车辆,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退还定金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酌情判令被告以未退还定金为基数,按照当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2021年8月26日起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定金实际退还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20000元为限。
被告马军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相应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军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小兵退还定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退还定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8月26日起计付至全部定金实际退还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20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宋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马军博负担200元,原告宋小兵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戴丽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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