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发(作者:为什么不建议买领裕)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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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9号银天广场1522室。

负责人:陈敬凯,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瑶,*,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系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

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

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

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接收、领取执行标的款等。

被告:田仁信,*,1995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贵

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田茂强,*,1986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

正合汽车销售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田仁信、田茂强追偿权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于2022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合汽车销售公

司株洲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仁信、

田茂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

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合汽车销售公司株洲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田仁信向原告支付债权受让金54,871.84元、违约金

10,974.37元,合计65,846.21元;2.判令被告田茂强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27日,被告田仁信因购买汽车向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分期付款

购车贷款,与之签订了《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

同》,合同约定被告田仁信向贷款人申请信用卡分期本金35,000

元用于购买蒙迪欧牌小型普通客车,分期期限为36期,分期付款

手续费7,344元。被告田茂强出具了担保函。浙江正合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同时两被告与浙江正

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服务合

同》,就保证内容、保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送达

地址等都作出了具体约定。发放贷款后,两被告未按约如期归还

贷款人信用卡款项,后经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

人多次联系二被告催还未果,故贷款人要求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导致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5月11日对被告田仁信的逾期借款本金、手续费、

违约金及利息交易共计代偿了54,871.84元。在此期间,浙江正

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多次联系二被告催收未果,根据浙江

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两被告签订的《信用卡分期付款购

车服务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告田仁信逾期还款致使浙江正合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的,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所有的代偿款54,871.84元及支付违约金

10,974.37元。2021年12月2日,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

告,2021年12月9日,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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