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发(作者:大众途昂530v6多少钱)

下属企业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本着机构精简,组织高效,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实现“人、岗、事”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管理内容包括:公司组织结构(职能部门数量、名称、职责)、组织结构管理层级、中层(含)以上领导岗位设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实际控股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是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子公司经管会或董事会是组织结构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修订本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 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公司组织结构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和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结构管理的部门)在此工作上直接进行衔接,各级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上报本公司审批后的材料,并传达、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文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结构管理的职责:

(一)各子公司组织结构设置和岗位定岗的归口管理部门,并对组织结构设置的称呼、管理层级等内容进行引导和逐步规范;

(二)拟定集团公司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三)对需要各子公司上报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根据审批权限上报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审批;

(四)履行集团公司总部组织结构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各子公司经管会或董事会负责本公司组织结构和定岗定编方案的编制,并依据集团公司意见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

(一)编制、修改本公司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二)受理、汇总子公司下属各部室组织结构和定岗定编及调整报告;

(三)调研起草子公司组织结构和定岗定编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上报子公司经管会审核的组织结构和定岗定编方案;

(五)拟定子公司各部门岗位设置及岗位名称的变更,并调整岗位定编及定员明细表;

(六)指导、监督、检查子公司各部门定员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与岗位设置,原则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本公司总经理(总裁)以下的管理层级不高于三级,即“经管层-中层-职员”;

(二)各职能部门设置一个正职领导岗位,其中,一定规模的生产部门(生产车间)可另外设置一个副职领导岗位;

(三)中层(含)以上领导岗位中,应避免出现上下层级之间一对一的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每年度分两次受理下属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申请,时间分别为6月1-15日和11月15-30日。

第十三条 新建企业可以在申领营业执照或总经理任命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设定后,为保持组织结构制定的严肃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原则上组织结构调整后不满一年不允许调整。 子公司确有特殊情况且必须进行调整,各子公司也可向集团公司提出调整申请,但须附必要说明及充分理由。

第十五条 新建控股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的管理规定。

(一)新建公司组织结构审批制管理。

集团公司新设上市公司、直管子公司、控股整车企业、控股零部件企业时,新设公司相关领导应及时将本公司组织结构设置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需要上市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履行法定程序的,报请相关单位及机构给予办理。

新设上市公司、控股整车企业的组织结构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直管子公司和控股核心零部件企业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其余控股零部件企业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新建公司组织结构备案制管理。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外,集团公司对华晨中国控股子公司、金杯股份控股子公司、上海申华控股的零部件企业、房地产业务和风电业务新设企业组织结构实施备案制管理。其企业组织结构方案中涉及领导班子成员数量的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集团公司对备案制管理过程中发现违背管理原则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组织结构设置方案,有指导、纠正的权利。

(三)本方案中未涉及的企业,由其所属上市公司单独规定。

第十六条 控股下属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管理。

(一)下属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审批制管理。

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直管子公司、控股整车企业、控股核心零部件企业需要对本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时,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本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需要上市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履行法定程序的,报请相关单位及机构给予办理。

上述企业组织结构重组的,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组织结构局部重大调整的,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组织结构细微调整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下属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备案制管理。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外,集团公司对华晨中国其余控股子公司、金杯股份其余控股子公司、上海申华控股的零部件企业、房地产业务和风电业务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施备案制管理。其企业组织结构方案中涉及领导班子成员数量的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集团公司对备案制管理过程中发现违背管理原则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组织结构调整方案,有指导、纠正的权利。

(三)本方案中未涉及的企业,由其所属上市公司单独规定。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新建参股企业(含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重大投资企业)组织结构方案严格按照章程或合同约定执行,并上报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提交方案要求

第十八条 报集团公司审批的各子公司组织结构审批流程:

(一)子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上述管理规定,整理、制定组织结构设置方案或调整方案

(二)由各企业人力资源部将本公司审核后的组织结构设置方案或调整方案及相关审核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一并提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向集团公司申报的组织机构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需要补充材料的,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类别不同将另行通知。

(一)组织结构设置需上报的材料。

下属企业需上报组织结构图、职能部门数量、部门名称、部门职责。需包含组织结构和部门职责设计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并对公司管理职能分解、职能部门设置标准或依据、关键职能设计情况、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等情况做出具体说明;

(二)岗位设置需上报的材料。 岗位总数、分类统计数(含企业领导岗位数、中层领导岗位数)、各类岗位设置标准和依据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推荐

组织,结构,集团公司,企业,子公司,管理,设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