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发(作者:2020奥迪q5l大改款)

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一、仰融案情梗概

1991年,仰融全资拥有的华博财务公司(设立于香港,以下简称华博)与沈阳市政府

拥有的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合资成立了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沈阳汽车),合资企业设立之时,金杯拥有沈阳汽车60%的股权,华博拥有25%,

一合作方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拥有15%股权,华博随后收购了海南的股份,

使得沈阳汽车的股权结构变为6040,即金杯控股60%,华博控股40%。

为了通过进入美国资本市场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合作方准备将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

市。仰融作为沈阳汽车的首席执行官和经理,在百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中

国)作为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融资工具,并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了华晨中国。

金杯亦将其在沈阳汽车的11%股权转让给华晨中国,至此华晨中国拥有沈阳汽车51%的权

益。作为转让11%股权的回报,金杯取得了华晨中国的21.5%的股份,使仰融在华晨中国

的股份减至剩余的78.43

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股票,筹备在美国的首次公开发行以及纽约证交

所上市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通知仰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应是一家中国实体而不是香港私人

企业,仰融理解如果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一家中国非政府组织担任即可满足中国政府的要

求。19925月,华博、中国人民银行及另外几家中国政府机构成立了一家非政府组织—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仰融任副主席。

19929月,华博将其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转让给了基金会。最终,仰融与基金会主席

尚明同意“基金会将为华博托管股份、事实上作为华博的被指定人”,仰融全权管理、控制

和支配基金会在华晨中国的股权。被转让的华晨中国的股份以基金会的名义持有。在这一安

排下,加之200210月华晨中国出售了28.75%股权。基金会拥有了华晨中国55.88%的股

权,金杯拥有15.37%股权。根据仰融的指示,华博支付了华晨中国股票登记和上市的费用,

并为基金会支付了各项管理费用。他还负责华晨中国的主要股东沈阳汽车的工作,安排为丰

田和通用汽车生产汽车。沈阳汽车的所有生产设施均在辽宁省。

与此同时,2002年初,省政府成立了一个由省长助理领导的“工作小组”20023

月,工作小组宣布基金会名下的所有股权,包括仰融在华晨中国的权益,均为国有资产,要

求他将这些股权转让给省政府。仰融拒绝之后,工作小组通知仰融和华晨中国董事会,基金

会不再承认华博在华晨中国的受益权益。根据省政府的指示,华晨中国董事会解除了仰融总

裁、首席执行官和董事的职务,将工作小组成员安排在这些职务和其它管理职务上。2002

10月,新组建的华晨中国董事会不再支付仰融工资,并于次月解除了其经理职务,终止

了其劳动合同。省政府还成立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华晨),任命省政府官员作

为新公司的管理人员。大约两个月后,新华晨以市场价格的6%即1800万美元收购了名

义上由基金会为华博托管的华晨中国的股份。新华晨与华晨中国董事会并对剩余的华晨中国

股份,包括在纽约证交所交易的股份进行了要约收购,导致20021218日至19日华晨

中国股票在纽约证交所停牌。

正当工作小组进行收购时,仰融代表华博在各级法院寻求救济。华博在北京市高级法院

对基金会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在基金会名义下的财产权益,包括由基金会托管的华晨中国

的股份,但被拒绝。仰融还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起诉辽宁省政府,指控辽宁省政府

“实施征收原告的股份、其它股本权益和其它财产的方案,并且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控制这

些财产”。辽宁省政府以缺乏标的管辖为由申请法院驳回仰的起诉,主张无论是豁免法的商

业行为例外(《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节(a2)款),还是征用例外(同上第1605

节(a3)款),都不适用。美国地区法院同意辽宁省政府的意见,认为辽宁省政府征收华

1

晨中国的股权是主权行为,辽宁省政府应享有豁免。地区法院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驳

回起诉。仰融随后提出上诉,对地区法院拒绝适用商业行为例外提出质疑。

美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重新审阅了地区法院对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提出的诉讼基

于主权豁免作出的撤诉判决。豁免法是“(美)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进行管辖的唯一依据”

外国国家免予在美国受到起诉,除非其被质疑的行为属于法案列举的几项例外情形之一。

“如果被告质疑的仅仅是原告的管辖权主张在法律上的充分性,则地区法院应将原告对事

实的主张当作是真实的,并决定这些事实是否可将案件归属于原告援引的豁免例外的任何情

形。”如果某外国“主张,即使原告的主张是真实的,仍不足以归于商业行为例外,那等同

于在法律上对主张的充分性提出质疑”同上,“如果诉由是基于一个主权行为”“管辖则不

存在”,地区法院可以据此驳回起诉。

本案中,仰融主张辽宁省政府“实施征收原告股份、其它股权利益和其它财产的方案,

为自己的商业利益而控制这些财产”属于《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a2)款项下第

三种情形下的“商业行为”,即是“发生在美国领土之外、与该外国国家在别处的商业行为

有关,并且在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的行为”。本案行为发生在美国之外,这一点没有争议。

争议的问题是:1)省政府的行为是否与在中国的“某商业行为有关”2)如果是这样,

该行为是否“在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

本案当事方对构成仰融诉讼基础的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有不同意见。仰融侧重于省政府的

全部行为--包括沈阳市最初参与沈阳汽车合资项目、工作小组设立新华晨、将华晨中国的股

份从基金会转让给新华晨以及新华晨要约收购华晨中国剩余的公开交易的股份--称这些行

为是市场私营参与者的行为。另一方面,省政府则侧重于仰融主张的其财产“被辽宁省政

府??错误征收”;省政府称仰融指控其征收华博在华晨中国的股权,而征收是典型的政府

行为。根据省政府的说法,其控制了基金会以及华晨中国股份之后的任何行为--包括将股份

转让给新华晨--仅与已被征收的资产的最终处分有关;省政府还指出,这些行为不能将最初

的征收行为转换成商业行为。仰融反驳说工作小组的成立是为了通过基金会接管华晨中国,

省政府坚持认为构成了诉状基础的这一行为,是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实施的行为。上诉法院认

可了被上诉人的主张,认为中国辽宁省政府的行为仍然是主权行为,从而享有豁免权。据此,

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上诉。

二、国家豁免权的国际立法与美国的主张

“仰融事件”法律途径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正确理解和运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国家

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已被国际法承认为一般规则。从其发展上看,有绝对豁免论和相对豁免

论两种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一般说来,社会主义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坚持绝对豁免论,西

方发达国家主张限制豁免论。自从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限制豁免

论。比如美国、法国、德国、荷兰、巴基斯坦、阿根廷、埃及等以及1972年的《欧洲国家

豁免公约》均采用了限制豁免论。自1998年以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直从事关于国家

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法律编纂工作。该委员会于1991年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

条款草案》的二读草案(以下简称二读草案)也明确采用了限制豁免论,规定除传统的国家

同意构成管辖豁免的例外之外,商业交易、雇佣合同、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国家拥有或经

营的船舶等广泛领域内存在管辖豁免的例外。

二读草案在1991年提交联合国大会后,来自各个国家的代表团对草案的具体条文进行

了审议,倾向于采用限制豁免理论。限制豁免论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事务性行为,

它只承认国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而不承认事务性行为的豁免权。在区分国家行为的性质上

各国的实践和理论界存在各种标准,当前国际社会应用最广泛的是性质标准和目的标准。

质标准是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来区分“主权行为”和“事务性行为”,如果诉讼所涉及的行

为依其性质只有国家或以国家名义才能从事,就是主权行为;如果国家从事了私人也能从事

2

的行为,无论其目的如何,都是事务性行为。依照性质标准,事务性行为较为容易成立,国

家的豁免权受到了更大的限制,所以,它是严格的限制豁免理论。

目的标准考虑了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特殊地位,认为判断一项国家行为是否是商业

行为,应考虑行为的目的,即是否具有政府的公共目的。由于“目的”可作无限扩大的解释,

所有的国家行为最终都可归结为履行一定的公共目的,单一地适用目的标准实质上会导致接

近了绝对豁免的立场。发展中国家广泛地以国家身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坚持目的标准可在

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豁免权,但一味地坚持和扩大目的标准并不能从中受益。因此,目的

标准常常作为性质标准的次级标准而发挥作用,但在适用上,目的标准所依据的是国家主观

意识,常常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缺少客观性;并且国家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一般都可以找

到公共目的的依据而享有国家豁免权,违背了限制豁免论限制国家商业行为的初衷。

美国在处理有关国家主权及财产豁免问题时依据的是1976《外国主权豁免法》该法

采取了特别的模式,规定了外国国家豁免与美国司法管辖权的联系,将在美国对外国国家之

诉中所适用的豁免规则与审判管辖规则统一于同一法律之中,依该法,美国法院对外国国家

所从事的行为具有管辖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外国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权;第二,

该外国国家所从事的行为与美国存在足够的联系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

并不代表着法院地国就必须拥有审判管辖权,该国的行为必须构成“商事活动”,而且与美

国之间必须满足该法“关联要件”的要求,美国法院才能当然地行使管辖权。

《外国主权豁免法》商业行为例外规定下列情形不能免予美国法院的管辖:被指称的行

“是该外国国家在美国进行的商业行为,或在美国发生的与该外国国家在别处的商业行为

有关的某行为,或者在美国之外发生的与该外国国家在别处的商业行为有关,并且该行为对

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在确定是否适用“商业行为”例外时,法院考查外国国家行使权力

的性质而不是其效果。如果外国国家行使的“仅仅是那些公民私人也可行使的权利”而不是

那些“主权独有的权利”时,则外国国家从事的行为是商业行为;”如果主权者“不是作为

市场的管理者,而是作为市场内的私营者”行事,主权者即从事了商业行为。问题在于“外

国国家的特定行为(无论其背后的动机如何)是否在类别上属于当事方据以进行贸易、运输

或商业活动的行为”

三、美国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基于《外国主权豁免法》对仰融案的分析

如前所述,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1605a2款下第三种情形的“商业行为”

是适用于仰融案的,该款规定:1(商业行为)发生在美国领土之外;2、与该外国国家在

别处的商业行为有关;3、并且在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的行为。美国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

巡回医200677日判决’‘是这样分析这个问题的:

其一,仰融案中,中国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主权行为还是商事行为?

从某些方面来看,工作小组接管基金会及其对华晨中国股份的所有权似乎是商业性的--

例如,解除仰融华晨中国的董事职务,将工作小组成员安排在这些职位上。但所有这些行为

是随着工作小组将上述资产宣告为“国有财产”而发生的--而这一宣告只能由主权者作出。

仰融与省政府之间没有关于基金会的合同关系。省政府没有像一个私营方那样,通过从华博

购买华晨中国的多数股权而控制华晨中国:相反,省政府宣布基金会持有的华晨中国的股份

是国有财产,并像主权政府一样获得了这些财产。市场的私营方不可能采取省政府在本案中

的作法--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如仰融的诉状所说的,该工作小组的目标是“通过告诉仰融基

金会名下的所有股本权益??是国有财产,并要求将这些财产转让给[省政府]控制基金会,

获取基金会为华博托管的华晨中国股份”。由省长助理发起、工作小组实施的这些行为,是

典型的主权行为,而不是公司接管。

尽管仰融辩称,省政府在征收华晨中国股份之后使用了这些股份,仅这一项即可确立管

辖权,但省政府随后成立新华晨,将华晨中国股份转让给新华晨并不能将省政府的征收转变

3

为商业行为。正如美国地区法院指出的,仰融的诉状称股份被转让给新华晨之时,省政府已

经取得了对股份的控制机在股份归属省政府之后6个月才成立新华晨。无论是仰融拒绝服从

工作小组要来转让华晨中国股份的命令,还是省政府后来以“极低的”价格向新华晨转让华

晨中国的股份均不能使省政府的征收行为变成商业行为。如果仰融对商业行为的理解是正确

的,那么几乎随后对征收财产的任何处置都可以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法》将中国告到美国联

邦法院。这种理解不符合美国上诉法院、其它巡回法院以及该案的宗旨,这一问题会在后面

进行分析。

其二,辽宁省政府行为是否在美国造成了直接影响?

上诉法院在前面一个问题中否定了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商事行为,所以没有对第3种情

(在美国产生直接影响)进行分析和审理。但仰融一方在上诉状中声称工作小组征收了华

晨中国的股份,解除了他在华晨中国的行政和管理职务,还中止了华晨中国股份在纽约证交

所的交易,剥夺了他的财产、补偿、股息和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美国造成了直接影响。

本案的主审法官卡伦·拉卡夫特·亨德森法官认为本案所谓的直接影响仅涉及一名定居在美

国的中国公民的金钱损失。此外,华博作为一外国公司的身份并不能改变无“直接影响”的

判断。所以,美国居民纯粹财产上的损失不构成在美国的“直接影响”

至于仰融对直接影响的其它主张,上诉法院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1605a2

款的文字是将管辖限制在对美国有‘直接影响’的案件”,无论是仰融的财产损失还是丧失

对华晨中国的控制权,均不能在美国产生使他可以对辽宁省政府提起诉讼所必须的直接影

响。”由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停牌一天而使第三方投资者在美国遭受损失也不足以构成直接

影响。

四、关于美国外国国家主权豁免制度的进一步分析

仰融案件的审理很好地诠释了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适用。美国之外的主权国家在

美国境外的行为能否受美国法律管辖,《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了3个条件(见该法1605

节(a,而这三个条件是层层递进,即如果辽宁省政府的行为被视为是主权行为,则后面

的两个条件就不用考虑,有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的判决为证明。如果是商业行为,

要进一步考虑该行为与美国是否有直接影响。

与联合国二读草案比较而言,我们发现,在涉及外国国家主权的诉讼中,美国法律对于

主权行为抑或商事行为的认定也是很慎重的。在适用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时,法院首

先假定外国国家免予诉讼,这是美国主权豁免的“限制性”理论的运用,当然,它也有“明

确和有限的例外情况”。同时,该法的立法历史清楚表明法院不能仅仅因行为某些方面是商

业性而判定行为是商业性的,“仰融一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辽宁省政府在接收华晨中国

时,将华晨中国的股份从基金会转让给新华晨,新华晨又要约收购了华晨中国剩余的公开交

易的股份,等等,辽宁省政府行为的某些方面确实表现为商业性,但不能认为辽宁省政府整

体的接管行为是商业性的。再次,在以外国主权者的商业性行为为由对主权者提起诉讼时,

一定要区分“与诉讼请求有关的一般行为”与“作为诉讼基础的特定行为”,因为只有后者

才能作为判断影响外国主权国家豁免与否的商业性标准的依据;另外,法院不会因后来发生

的涉及被征收财产的商业交易而获得对因最初征收而产生的诉求标的的管辖权。美国法院通

过判例确定的上述判断政府行为性质的标准,有效地指导了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适用。

对于“直接影响”的判断,美国法院通过相关判例解释和细化了《外国主权豁免法》第

1605节(a2)款第3项(即“在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的行为”。首先,法院通常考查法

律上导致诉讼请求发生的重要行为发生的地点来确定“直接影响”的发生地点。比如,“联

合世界贸易公司诉Mangyshlaknent石油生产集团一案”中,美国公司与外国政府在莫斯科

签订了石油协议,该协议要求将石油运至西西里,但在巴黎支付货款,美国公司认为由于外

国政府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利润损失构成了第1605节(a2)款项下的直接影响,但该主张

4

没有被法院采纳。“直接影响”并不是对任何美国公民声称因外国国家行为遭受损失而对该

海外交易提起的诉讼,地区法院均可进行管辖,必须把管辖限制在对美国有“直接影响”的

案件。在“tantsInc.诉巴基斯坦一案”中,巴基斯坦未能履行合同要求的在佛吉

尼亚进行支付的义务,这对美国发生了直接影响,因为“美国银行的介入将是直接的和无法

回避的”。其破,美国法院比较强调受到直接影响的公司应该是一家美国公司,而在仰融一

案中,华博是依据中国香港法律设立的公司,而在“FormostMckesson案”中,美国法

院认定伊朗共和国接管了一家乳品企业的行为是商业性的,而不是征收,该案在判断是否有

直接影响时,坚持了“Mcdesson是一家美国公司”这一标准。最后,必须是对美国产生了

直接影响,而不仅仅是“最终”影响到美国。walpex Trading Co.Yacimientos Petroliferos

Fiscaies Bolivianos Bolivianos案”中,玻利维亚政府机构的商业行为发生在美国以外,但由

于合同主要在美国履行,而且境外买方使用了美国的银行以便于付款,所以该行为存在对美

国的直接影响。而在Corzo诉秘鲁中央储蓄银行一案中,诉因发生在外国,美国计算机公司

受到因秘鲁银行所导致的违约的影响,但美国法院认为与管辖权问题不相干。因为不是直接

影响。

《财富》杂志评为中国第三大富豪的原华晨集团董事长仰融,去年五月突然出走美国,

自称受到“迫害”。这一事件曾引起轩然大波。事隔八个月之后,该事件内幕依然扑朔迷离。

经数月多方采访,本报记者了解到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回首2002,中国汽车界最轰动,

同时又最扑朔迷离的新闻是什么?是仰融事件!曾被《财富》杂志评为中国第三大富豪的仰

融,去年5月突然出走美国,自称受到“迫害”,在中 国乃至全球引起轩然大波。

然而在关于这一事件的八个月以来近百万字的海内外公开报道中,九成以上是以仰融方

面为消息来源的。从新闻传播的专业角度看,公众舆论事实上始终被仰融一方所左右、引导。

事件的另一方,这一事件的其他人物始终保持缄默。

真相就像硬币,有两面。单有一面是不完整的、甚至是片面的、不真实的。

在经过数月的关注、采访之后,我们有机会接触到这一事件的有关人员。了解到一些鲜

为人知的材料。在此将我们所了解的“另一面”公之于众,以帮助公众了解、判断事件的全

貌。

1.仰融事件的来龙去脉

仰融原是中国“华晨集团”的董事长,2001年度被《财富》杂志评为中国排名第三的

富豪。20026月,香港上市公司“华晨中国”(CBA)宣布,依照主要股东要求,经董事会

通过决议,解除仰融的董事会主席和行政总裁的职务。9月,仰融在美国现身,在接受一家媒

体采访时自称受到“迫害”,并表示他之所以离开中国,是因为他担心,如果自己拒绝接受

辽宁省政府“拥有”华晨中国控制权的计划,就会被“双规”。采访中,仰表述自己的“委

屈和冤枉”起因于其个人与国家股东即辽宁省政府的股权之争。仰同时披露他已委托了律师

拟对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行使民事诉讼。

200210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正式立案受理——由仰融担任主要股

东的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此案涉及上市公司“华晨中国”

(CBA)的资产划分问题。

20021018日,辽宁省检察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名批准逮捕仰融。

2002122日,北京市高院驳回“香港华博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的规定,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将此案移交辽宁省公安厅查处。

2.理清头绪一切皆由华晨股权归属问题而起

理清整个“仰融事件”的头绪,关键在于理清华晨股权的“归属问题”,可以说,一切

5

皆由此而起。

“仰融事件”中涉及“股权争议”的“华晨”是指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CBA)

——以下简称“华晨中国”。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CBA),是一家在香港、美国上市的

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持有“华晨中国”

39.4%的控股权,公众持有56.9%的股份,仰融、吴小安、苏强等董事持有其余的3.7%股份

(仰融已于20026月将其所持股份出售并套现)

华晨中国于199210月在美国纽约成功上市,融资8000万美元,这是中国内地第一

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

所谓“股权之争”,其实是指作为“华晨中国”大股东的“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在“华晨中国”的39.4%股权归属问题。

3.仰融诉称:华晨70%应该属于我

在仰融任董事长的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中,原告的起

诉书称:

“原告华博财务有限公司于19912月在香港注册为私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港币。原告于19917月与沈阳金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海南华银信托有限公司在沈阳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为谋求上市,原告于1992年初在百慕

大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简称CBA),原告100%控股,并将原

告在中国沈阳金客的股权之资产注入CBA公司。合资各方决定把所持有的CBA股权调整

为基金会持股,以适应纽约规范上市。于是,19925月,原告和海南华银、中国人民银

行教育司、中国金融学院四家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除中国人民银行教

育司出资10万元人民币外,其余资金全部由原告投入。经此调整后,CBA的控股股东在名

义上置于被告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下,而事实上,该基金会没有向CBA投入一分

钱,原告也没有与被告签订任何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CBA公司于199210月在美国纽

约成功上市,而后,原告先后设立了上海华晨实业公司、香港华晨汽车控股公司、珠海华晨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的股权也置于被告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下,但该基金

会实际亦未出资。

因种种原因,原、被告一直未对各自的投资及投资权益进行确认。20023月,辽宁

省政府根据内部文件把原告的全部投资及投资权益均认定为国有资产,着手实施全面接管。

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在上述请求确认之公司实际投入资金,且未参与华晨集团的经营管理,

依法不享有上述公司的投资权益。但原告也自认借用了被告的名义,进行投资运作,这对公

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被告亦应享有一定的投资权益,但比例不能超过法律的限度。

那么,仰融认为多少资产该属于他呢?仰融在美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70%应该属

于出资人、属于我的。

4.股权真相:仰融是受国有资产股东委托对“华晨中国”行使管理的经营者

依照仰融目前在美国的说法,仰融当时在“华晨中国”上市时,只是“借了”基金会的

名义进行上市的审批和其他经营事宜,而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基金会只能享有

最多30%的无形资产收益。

而与此形成针锋相对的观点是:仰融是受国有资产股东委托对“华晨中国”行使管理的

经营者。事情的真相如何呢?

据可查的资料看,1992429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教育

司拿出10万元人民币,华晨集团出了100万港币。仰融方面认为,按《公司法》“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仰融拥有基金会绝对的股权。但基金会副秘书长贺增强在接受《商务周刊》

的采访时表示,基金会是一个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不是公司。社团组织只有发起人,没有

投资人,更谈不上股东。仰融在注册时是出了钱,但那属于捐赠性质。“基金会接受捐赠的

6

资产很多,一旦捐赠后,该资产也就变成了公共财产了,与捐赠人无关了。”财政部企业司

的一位官员在接受《商务周刊》采访时表示:“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华晨系是国有资产。

辽宁省方面也明确表示,仰融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一位知情人士说:“在整个华晨起步和发

展的过程中,国家资本主体的承载者——基金会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不仅给了华晨很多政策,

还帮助华晨得到了所需的贷款,解决了很多问题,平息了许多风波,可以说,没有基金会,

就没有华晨的今天。否则,仰融是何等精明的人,为什么会在国内时反复强调:华晨是国家

的呢?”

相关人士证实说,仰融在离国之前,对国有资产对“华晨中国”控股是从来都承认的。

他在国内面对媒体和公司员工的公开场合,也反复强调“华晨中国”是国家的。

华晨(CBA)在美国、香港两地上市时发行的招股书上,都非常明确地表述——公司(CBA)

的大股东是基金会代表的国家。而招股书都是由董事长仰融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为什么仰融在国内时讲“华晨是国家的”,到了国外又说“70%是自己的”?

5.出走原因调查之一宁波项目?

仰融出走的原因,据仰融在美国对媒体所讲的版本是——国家有关部门在20023

31日发出文件,把华晨产权划归辽宁省,辽宁省遂成立工作组全面清查、核查,接收华晨

资产。仰融说,在接收资产之初,他是积极配合的,但由于与工作小组出现意见分歧,工作

组不让投资宁波、和所谓的“杭州湾”项目,遂使仰融和辽宁省的矛盾日趋激化。仰融担心

自己会被“迫害”,遂于当年5月出走美国。事实到底是怎样呢?我们对几个“出走原因”一

一做了调查:

宁波项目。2002321日,华晨汽车控股公司与英国陆虎汽车公司组建合资企业的

消息在英国发布。消息称,双方已经签署了战略联盟,合作领域包括:现有的陆虎轿车25/45

的中国制造、新小型轿车的共同开发、发动机的供应和联合制造等。消息称,该项目首先将

在中国宁波制造陆虎25系中级轿车,在英国本土制造45系高级轿车。对于这个项目,相关

人士的评价是“既没有合理性,也没有合法性”。这位人士说:“宁波项目总投资要18亿美

元,其中仅50万台发动机项目就需10亿美元;而陆虎汽车整车项目也需8亿美元;但华晨

当时市值加在一起才6亿美元,拿什么去投资?”

“再说,仰在筹划这个项目的过程中,从未在董事会讨论过,也没有形成任何决议,更

不考虑其他股东的想法,完全按个人意志,他的做法当然受到了其他股东的反对。“宁波项目

不是仰融出走的直接原因,只是个导火索”

6.出走原因调查之二遭到迫害?

遭到迫害。仰融在海外指责辽宁方面“要把所有的东西抓到手”,仰融说,在意见分歧

之下,工作组开始捏造他反对华晨汽车与宝马合作项目放在沈阳,辽宁省公安也开始调查他

侵吞5亿元国有资产等经济犯罪,仰融表示,眼见势头不对,遂于20025月底出走美国。

十六大期间,辽宁省常务副省长郭廷标在接受香港媒体采访时否认了仰融关于“华晨集

团是其私有资产,国家要夺走”的指控,并称曾与仰融谈判,包括同意给予他部分股权,以

反映其贡献。但仰“胃口太大”又“太急”

知情人士也证实了以上说法,并透露说,“关于股权的谈判其实从未停止过,国家当时

要给仰其应得的股份,2002年社会上也风传‘10%,或‘30%’之说。但很明显,仰的胃口比

这要大得多。

仰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他是不是受到辽宁省的“迫害”,是不是很冤?相关人士透露,

“其实辽宁省方面十分欣赏仰融的经营才能,希望他留下来。仰融去年5月出走至今,政府

从未冻结过其在国内价值数百万美元的房产,和他在去年6月间套现的在其名下的1000多万

美元。如果按他所说的辽宁省对其‘迫害’的话,怎会对他这样呢?”

7.出走原因调查之三杭州湾大桥项目?

7

杭州湾大桥项目。至于所谓每年20亿利润,能成为华晨“印钞机”的“杭州湾跨海大

桥”项目,知情人士透露说:“这不过是个幌子,是个烟幕。”看到自己宁波项目受到抵制,

仰融想利用其他项目继续抽调资金把水搅浑,故而提出要参与所谓的“杭州湾”项目。

凡是接近华晨的人都知道,华晨投了40亿人民币到中华轿车项目,项目刚上马,投资回报

还需假以时日。哪还有精力和财力去干什么杭州跨海大桥项目。对华晨而言,这哪儿是什么

“印钞机”,这样蛮干,只会让企业不堪重负,走向危险的边缘!

8.出走原因调查之四个人欲望过度膨胀?

深层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既然宁波项目只是导火索,“杭州湾”项目是搅乱局面的烟幕,

辽宁方面也无意于“迫害”,那么,仰融为何要出走?

知情人士的回答很简单,但合乎逻辑——个人欲望的过度膨胀!

“自1999年以后,由于仰的过度膨胀,独断专行,已经听不得不同意见,在企业搞了

不少冒进的、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的‘大跃进’动作,一度将公司推到了危险的边缘。

知情人士还透露说:“同样由于过度膨胀,仰开始不满足于股权现状,1999年后开始布

局‘迷宫’,导致与国家的股权之争。而所谓在业务观点上的分歧,是仰融在想通过资本扩张,

稀释国资股权未果之后,离国而去但又想赢得人们同情的说法。其实后来发生的一切,更能

说明这一点。当然仰目前由于扯上了刑事责任,使原本可以搞清的事情变得更为复杂。

9.仰融其人接近他的人对其评价三七开

“仰融不在了,华晨以后会怎样?”采访中,几乎所有人都会提及曾经对仰融敬佩,

甚至迷信、崇拜,但也都为他目前走到这一步而感到惋惜。有趣的是,越是外围的人把仰融

看得越“神”,而越接近仰的人,反倒对仰的评价更为冷静和客观。

外界看来,仰是中国难得的金融奇才!而接近仰的人,则提出对仰的三七开。

“应该说,仰融是个财经方面具有雄才大略的战略家,他的许多思路,今天华晨仍在

执行。但仰融‘以汽车为手段、以金融为目的’的运作模式已经走进了死胡同,这种把资本

扩张作为目的,为融资寻找动听题材的做法,使团队无心踏踏实实地去做好实业,到头来只

会葬送掉一个企业。这一弊端已经反映在中西药业上,本来还年年赢利的中西药业,被中科

创业和华晨两大资本高手‘亲密接触’后,已经‘ST’了,站在了退市的边缘”。一位接近

仰融的人士如此评价仰的功过。

一位华晨员工的说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想法:“我们对仰总的看法很复杂,一方面

感谢他对华晨做出的贡献;另一方面又高兴看到他的离开。公司今天做汽车,明天弄生物制

药,后天又搞航天技术,让我们根本看不清未来。

10.尘埃落定仰融之后的华晨开始前进

对于仰融有可能还回国的说法,采访中的众多人士给了一致否定的说法。

仰融走了,但华晨却开始前进。在过去几个月中,华晨实现了“以汽车为手段,金融为目的”

转变为“以金融为手段,汽车为目的”的战略性调整。三个汽车制造平台上不断传出佳音:

去年8月推出的国产自主知识产权的轿车“中华”牌,在短短几个月内销售已超过8000台;

在轻客方面,除继续保持金杯海狮在国内领导地位外,还适时推出和“丰田”技术合作生产的

商务车“阁瑞斯”

同时在高端领域,该公司与宝马公司合作在国内生产的宝马3系也将于今年下线。华晨

新董事会宣布,华晨将一心一意地做汽车,用10年的时间“使华晨汽车集团成为国内汽车

产业中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汽车制造商”

8


更多推荐

华晨金杯面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