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发(作者:宝马最新款车型及报价)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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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莹莹,*,199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思珠,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泉石路达狮雄工业区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欣,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婷,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长春,*,1976年9月12日生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第三人:吴嘉欣,*,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第三人:福建省新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台昱世贸中心2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6513。
法定代表人:董伦贤。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工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F3***********。
代表人:连斌良,该支行行长。
原告汪莹莹与被告泉州市丰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下称丰源公司)、吴长春及第三人吴嘉欣、福建省新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新贝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下称工商银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莹莹的委托代理人阮思珠、张彬彬及被告丰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志欣、蔡云婷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吴长春、吴嘉欣、新贝公司、工商银行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丰源公司之间形成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丰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车款755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5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3.被告丰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55000元;4.被告吴长春对被告丰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2日,原告的朋友看见被告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吴长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辆玛莎拉蒂牌越野车,写明“19年9月上牌莱万特,3.0T,原版车况,白外红内,8000公里”字样并配有汽车各角度照片,经与被告吴长春沟通后确认车辆售价为755000元。后由被告丰源公司的员工安排原告与第三人工商银行办理车贷按揭手续。2020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丰源公司支付车辆首付款155000元。2020年11月17日,原告与第三人工商银行签订了车辆贷款合同。同日,由原告的朋友与被告丰源公司进行车辆现场交接。后原告的朋友驾驶车辆返回厦门过程中发现车辆方向盘重、大灯颜色不一样,中控位置有沙子很难打开等问题,随
即向被告吴长春反馈车辆情况,被告吴长春答复称“前桥没有动过只是保险杠叶子板”、“这个车如果前桥有动了,我负责任”并承诺安排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整备。2020年11月底,原告将车辆交还给被告丰源公司进行整备,后原告取回整备好的车辆。在车辆过户过程中,因泉州市政策规定,原告不能以本人名义挂牌,被告丰源公司帮原告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于2020年11月23日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车辆号码为闽C5××**,登记人石狮市莹腊化妆品店。2021年10月份,原告打算更换车辆并出售该车辆。原告应买方要求将车辆送到检测机构鉴定,检测机构于2021年10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车辆此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车辆主梁全部维修过。后原告通过专业机构查询,案涉车辆于2019年10月30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达到80万,全损状态。原告随后向被告反应车辆情况并要求处理,但被告丰源公司却拒绝处理。经查询,闽C5××**车辆的前手登记人是第三人吴嘉欣。案涉车辆贷款本金、手续费、利息等合计75万多元,根据工商银行的银行流水显示,与第三人新贝公司有关。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丰源公司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丰源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应全面、真实提供商品信息的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晓案涉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消费者对所购车辆的性价比、潜在风险判断的认知和判断以及购买意向的形成等事项,但实际上被告丰源公司却告知车辆仅是小事故的虚假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丰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被告丰源公司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被告丰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吴长春是股东,其以自己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收取丰源公司的营业款,构成公司人格以及股东人格混同,被告吴长春应对被告丰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丰源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辆所有人系石狮市莹腊化妆品店,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系石狮市莹腊化妆品店,买卖合同相对方系石狮市莹腊化妆品店而非原告,原告主张撤销与被告丰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原告主张撤销权的事由不成立。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购买案涉车辆时就知晓车辆存在事故,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在2020年11月20日就案涉车辆的事故、质量问题已经协商解决完毕,被告丰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3.原告行使撤销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本案中,原告在2020年11月20日前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合同的事由,但原告直至2022年4月19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4.案涉车辆在办理按揭、过户登记手续前,原告已查询过车辆事故问题,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丰源公司退补5万元,原告存在虚假陈述。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已实际协商并解决完毕车辆事故、质量问题,原告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不符合维护交易稳定、尊重合同当事人协商结果的法律精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长春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与被告丰源公司的意见一致。
第三人吴嘉欣、新贝公司、工商银行未作陈述。
到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被告丰源公司在售卖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原告主张撤销案涉合同并要求被告丰源公司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能否成立?4.被告吴长春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A1.微信聊天记录(来源于原告的朋友臧小虎与被告吴长春于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7日的微信聊天)及光盘、微信聊天记录(来源于原告的朋友臧小虎与被告的员工于202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8日的微信聊天)及光盘各一份;
A2.车辆检测评估报告(车简单)、历史车况报告(查博士)打印件各一份;A3.支付宝转账打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信用卡交易明细各一份;A4.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一份;A5.行驶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打印件各一份;A6.车辆信息二页。
被告丰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B1.微信聊天记录(来源于原告的朋友臧小虎与被告的员工吴美玲分别于202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20日、于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9月10日的微信聊天)及光盘一份;B2.微信聊天记录(来源于原告的朋友臧小虎与被告方吴长春于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微信聊天)及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吴长春、第三人吴嘉欣、新贝公司、工商银行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A1、A3中的支付宝转账、工商银行电子回单、A4至A6,被告丰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A2系打印件,来源不明,不具备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证据A3中的信用卡交易
明细加盖了工商银行的印章,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丰源公司提供的证据B1、B2,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上述经本院确认真实性的证据,能否证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本院结合争议焦点分析、认证。
关于争议焦点1,即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本院认为,虽案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石狮市莹蜡化妆品店,但不必然等同于案涉车辆的购买方就是石狮市莹蜡化妆品店。原告提供的证据A3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吴长春支付案涉车辆首付款,被告丰源公司也认可系由原告申请车辆按揭贷款手续。原告在起诉状中及庭审时均陈述案涉车辆的沟通过程系由其朋友臧小虎代其与被告丰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协商,应视为原告确认臧小虎就案涉车辆的沟通行为系代表原告的行为,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双方应为原告与被告丰源公司。被告丰源公司主张案涉车辆的购买方为石狮市莹蜡化妆品店,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即被告丰源公司在售卖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成立要件包括: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即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包括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就本案而言,臧小虎与被告丰源公司因案涉车辆协商、沟通的行为对原告产生约束力。
原、被告是以微信聊天的方式达成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应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认定本案案件事实。臧小虎(以下简称臧)与被告丰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于2020年11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记载“臧:整理好就行了,没有走保险就是伤得比较重才会不走保险怕折价,买也买了,退也退不到半毛银行扣光了,处理好就行,我又不是不讲理;我从其量也是跟你发发牢骚,我一句话也没跟吴总讲,要讲啥。被:嗯,我懂的,我一跟你聊天,就知道你把兄弟看得比什么都重要,是个很重感情的人。臧:这怪我没有去看,这也是对你们信任,其他不多说,没必要,道理只有一条没有两条,我在海沧也开过车行,这些片面没啥好讲的。被:嗯嗯,明白!臧:我就想知道伤哪里了,不止叶子板。被:晚上问他,他也是跟我说叶子板。臧:那大灯怎么换了。一旧一新款大灯。被:你没发给我,我都不知!你*朋友看过了吗”,于2020年11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记载“臧:你让银行别放款。被:流程应该放了。臧:吴总昨晚说给我退。被:他不知流程啊,按揭这些他都不清楚。我是公司负责对接客户按揭的。早上我一上班就跟我们负责整备的前辈说了情况。臧:昨晚那图吴总发给我的。伤这么重。被:他刚跟我说这些都是表皮,我觉得好丑。应该是最原始的照片,还没处理。你先开回吧。臧:我让我*朋友打银行。被:其实大家都很尴尬,吴总很忙,底下的人收车,他也是信任。如果知道这样,他也不会推荐。臧:这种车,不值这个价位。被:但是确实是70多万收的,明天给你看汇款单。臧:那修复都要20打底了。还都是副厂。下面的人赚了。这种车大事故。被:这款我就不知了,但是我真的问了整备中心,确实告诉我只换了方向盘传感器。今天我
也当着你的面问了整备的人。臧:别提了,严重就是严重。被:吴总很急,今天一直说你很好,要换台给你,但是找车不是一时的。臧:能赶紧搞一部吗?被:如果可以的话,都想就这样搞定”,于2020年11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记载“臧:车子最主要是前轮。被:都说他亲自把控了,哪里不好你不会问他。臧:价格丢一边不谈。被:车你直接问他,这台车他亲自找的。臧:我跟你谈的前一台。被:前一台你都不要了,谈干嘛,浪费时间”,于2020年11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记载“臧:现在方向机是修好了是不。他跟我讲了这部车没拿下来你以后跟银行很难做事。我同意了,不然呢。被:是的,你也知道我打到行长那边了,本来这台车你也去别的银行做了,情况你懂,银行以后直接会不理我。真兄弟。臧:你们赢了。被:是你重感情”,于2021年9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记载“被:车事故你也知道的,也退了5万多给你。臧:最早我是拒绝的。被:问题你接受了啊。臧:当时有说要按精品车回收那你,结果没有让我自己卖。被:有出价,问题你自己卖了。臧:精品那种价。没事,现在赶紧的马丁处理下。被:知道了。我都没见到吴总,你打给他,他才是主体”。臧小虎(以下简称臧)与被告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长春(以下简称吴)于2021年10月3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记载“臧:你好吴总,莱万特现在按照精品车你们回收回去,我卖了三次卖不掉,很头疼,谢谢。吴:这个本来就是事故车怎么接精品车,当时也有和你讲清楚,车款后面又被你扣了五万。我不收这个车。臧:你有说我开一段要按照精品车回收。吴:我没有说啊。臧:你说的是动了叶子板,没有动到前桥,我现在查是全损。吴:当时你就说了扣五万,什么事你可以接受。
我没有给你保证什么啊。臧:我说的是小事故,聊天记录有说开一段你给我收回去,银行批了。吴:你如果要卖给被人也要和别人说明这个是事故车。臧:你当时说的是动了叶子板,没动前桥,我也不是讹人的不讲道理的人,我现在就卖不掉,自己处理了三四个月没处理出去。吴:小虎,你现在不要这样子说啊,当时你拿回去检查了一下,你说这个车,要不然少5万,少5万元,你就要,其他不关我的事,你现在才说这个什么动前桥,动什么动什么,我当时也没有给你保证说这个车干嘛,对不对,当时说实在的,我就赚你4万块钱,我就把这个钱全部贴出去,我还倒贴了1万块钱,你现在跟我说,我又没给你保证什么,反正我卖给你是事故车了,对吧,至于说什么全损了,什么什么这个当时你要去查明白,你现在跟我说这个不讲道理呀,对不对。这个车我也找别人买过来,人家就跟我说是事故车,那我卖给你,我也说事故车,对不对,然后你当时买过去谈好了,你说哎呀这个是事故很大,叫我说要不然再少5万,你就要啊,不少你就不要,那我就把5万块钱就少给你了,你还跟我说这个车如果是事故也不关我的事啊,对不对,所以说你这个讲这样子就不好了,我当时就跟你讲得清清楚楚,这个是事故车,你要去弄清楚,到现在你才跟我说这个干嘛那个干嘛,对不对。大家都是朋友,不要去搞得太那个,你看你那个阿斯顿马丁的那个车,哎你看你给我耽误了,耽误了一两个月一卡你说要干嘛,你看那个车,我现在还放着,这个不要太那个对不对。臧:你自己说我先开,我也没去验去查这些,我说事故有点大,而不是全损,我很尊重你,按揭做完森说一会银行不好交代,我就说让你退5万,那时候那个查询没有显示是全损。吴:这个事故车,事故车就没办法给你
保证,说有没有全损,你说对不对,这个你当时要自己去查清楚啊,对吧,你不管有没有全损这个车,你现在还在开啊,当时你也车子也在那边呢,也自己开过去让人家检测了,说这个哪里干嘛哪里干嘛,要过来的时候叫我帮你修好,对不对,难道就说要不然你就退5万给我,退5万元,你就要了,那不退5万你就不要了,事故很大,你当时这样子讲对不对,你现在这样子讲,那样子就不行啊,对不对,我没有骗你干嘛,是吧,这个车我是亏本卖的,但是不管亏本没有亏本,这个大家都是心甘情愿,我也给你讲得明明白白是吧。臧:马丁我也有给你定金。吴:啊至于说你现在卖不出去,你才要找我这个,这个我感觉不合理呀,对不对”。上述微信聊天主要内容及其他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应认定被告丰源公司在销售本案诉争车辆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原告与被告丰源公司形成的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被告丰源公司的售卖行为不构成欺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丰源公司存在故意隐瞒诉争车辆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其诉争车辆系不存在大事故的事实,即存在欺诈的情形,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3、4,即原告主张撤销案涉合同并要求被告丰源公司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等能否成立和被告吴长春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如争议焦点2所述,原告与被告丰源公司就案涉车辆事故问题已达成扣款5万元的解决方案,原告最终按价款705000元购买案涉车辆,被告丰源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原告要求撤销案涉合同并要求被告丰源公司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被告丰源公司对本案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故而被告吴长春对被告丰源公司的债务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不须赘述。
经审理,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20年11月份,原告通过其朋友臧小虎向被告丰源公司购买玛莎拉蒂ZN6XU61E小型越野二手车一部,购车款为705000元。原告购买后于2020年11月23日将该车辆登记在石狮市莹腊化妆品店名下,车牌号为闽C5××**。2021年10月份,原告以前述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为由要求被告丰源公司协商解决。因原、被告双方无法就案涉车辆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5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在明知案涉车辆系事故车辆的情况下,仍最终决定购买案涉车辆并按价格705000元达成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违背其真实意思,不应认定被告丰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与被告丰源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支付购车款,被告丰源公司也依约完成交付诉争车辆的义务。现原告主张撤销案涉合同及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被告吴长春、第三人吴嘉欣、新贝公司、工商银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莹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362.5元,由原告汪莹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晓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蔡鑫鑫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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