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15年的标致308咋样)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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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兴市友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省嘉兴市中环南路999号汽车商贸园品牌区2号C幢,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华、谭俊艳,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采菊,*,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
北省武穴市。
原告嘉兴市友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采菊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并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兴市友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
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汽车销售余款10000元,并自起
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汽车销售业务。2021年10
月9日,原、被告签订《广汽丰田嘉兴友佳商贸园店销售合
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凯美瑞2.5豪华版轿车一辆,
车辆价格为214800元、上牌费1500元,即合同总价款为
216300元,预计交车时间为2021年10月底或11月初。2021
年10月27日上午,原告将交易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通过刷
卡、扫二维码等方式累计向原告支付汽车销售款66300元,通
过办理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40000元,即被告还应向
原告支付10000元。因被告拒不支付10000元余款,原告在
2021年12月24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函后三
日内支付,被告拒绝签收律师函,余款也至今未付。原告认
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
遵照执行,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清偿汽车销售款,被
告拒不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张采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下列证据:1.广汽丰田嘉
兴友佳商贸园店销售合同二份,2.转账凭证五份,3.律师函
及快递单一组。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
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
如下:2021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广汽丰田嘉兴友佳
商贸园店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凯美瑞
2.5G豪华版汽车一辆,车辆价格214800元;定金2000元,
此定金由2019969转入,由原雷凌转为凯美瑞2.5G豪华版,
客户名改为张采菊;上牌1500元。另查,2019年9月2日,
案外人方保安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969的《广汽丰田嘉
兴友佳商贸园店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定金2000元,于2019
年6月25日支付宝支付。
原告自认,被告通过刷卡等方式累计向原告支付购车款
66300元(除2000元定金外,被告方另支付15000元、10000
元、14900元、24300元、100元),被告通过办理银行贷款
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40000元。因尚欠原告购车款10000元,
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
但相应邮件被拒收退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1年10月9日签订的《广汽丰
田嘉兴友佳商贸园店销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
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
人理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车辆价格214800元、上牌费1500
元,合计216300元,现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被告已
支付206300元,被告未提供其他已付款的证据,故对于原告
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购车款1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一审抗
辩权,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缺席判
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
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采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友
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
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缴
纳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逾期缴
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
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
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
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
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审
书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
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
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
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
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判
记
员
员
王
倪
海
偲
燕
佳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
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
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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