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莲花evora多少钱)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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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春青,*,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漫画家,
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
东湖开发区光谷一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周爱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琴,*,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春青与被告武汉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武汉龙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
青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被告武汉龙泰公司员工张旭琴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春青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
被告在《法治日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
影响;2.被告赔偿赵春青经济损失8000元,合理开支2000元,
共计10000元。事实与理由:赵春青系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武
汉龙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一汽奔腾武汉龙泰4S店”平
台上于2013年3月27日9点53分发布赵春青名为“093内饰消
毒”的美术作品。其性质和目的为品牌营销,并作为热门话题宣
传使用,将赵春青作品与其商业活动贴切、形象的结合在一起,
引起客户的关注,获取广大粉丝浏览量和转发量,武汉龙泰公司
以此获取品牌宣传和巨大的商业利益。侵权微博使用赵春青作
品,未署名、未支付费用。严重侵犯了赵春青依法享有的署名
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赵春青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龙泰公司辩称,一、一汽奔腾总部要求被告经销商
注册账号,并将账号交由厂家代理公司运营,在运营过程中,被
告发现微博实际浏览量极小,截至2022年8月16日被告全面注
销微博账户前,仅只有457位粉丝,且被告2019年第一次因为漫
画侵权被起诉后,及时对类似的漫画进行了全面删除,采取了补
救措施。在2020年第二次被起诉以后,被告删除了微博账号内所
有的账户新闻,但因为要刊登道歉信息所以未能及时注销账户,
当本次再次被起诉时,也在第一时间对相关信息进行全部删除。
被告发现微博账户中产生了大量的漫画图片信息,全部是公益类
提醒信息,而且这些信息还全部被做了推广,这些信息井非被告
发布,被告联系微博后台调取微博后台操作信息,证明这些信息
并非从被告所在的电脑1P平台内发出,推广充值也非被告授权,
但微博公司以被告无权调取为由拒绝。
二、被告在此次起诉之前,已向张莉律师代理的另外两位当
事人因同类型的案件累计赔付13548元,之前被告考虑到自身发
展的一些原因,也由于年代久远找不到相应的证据,所以采取了
和解的方式,当第三次再次收到起诉后,被告在第一时间联系张
莉律师,沟通后得知同一原告后续一共还有8张侵权图片,原告
提出了高额的和解金额,被告不能理解如果原告是在意自己的著
作权被侵,为什么不是在第一时间将全部侵权图片提出诉讼,要
求被告做出下架删除处理,而是一张一张的提出起诉。同时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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