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奥迪r8报价2022款价格)
宁波甬瑞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慧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37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娜
【审理法官】周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宁波甬瑞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慧芳
【当事人】宁波甬瑞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慧芳
【当事人-个人】王慧芳
【当事人-公司】宁波甬瑞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丽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曹江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丽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曹江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丽君曹江
【代理律所】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13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宁波甬瑞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王慧芳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据王
慧芳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王慧芳与其女儿于2020年2月4日从广州乘坐飞机返回其位于
宁波市北仑区的住处。虽然甬瑞兴公司提供了报警记录,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事
实存在或确实被盗,也未有明确证据证明其公司曾经与王慧芳签订过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
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由甬瑞兴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
额,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后果。甬瑞兴公司上诉主张王慧芳谎报请假事由,并以此为由认为王慧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对此,本院认为,依据王慧芳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王慧芳与其女儿于2020年2月
4日从广州乘坐飞机返回其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的住处。结合当时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
际情况、措施及政策,并且王慧芳也于事后提供了其居住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小区业主委员
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可以印证王慧芳确实存在居家隔离的事实,故甬瑞兴公司关于王慧芳谎
报请假事由的理由不符合事实。况且,依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王慧芳疫情期间
确实存在按甬瑞兴公司要求居家办公报关的事实,因此对于甬瑞兴公司上述理由不予采信。
甬瑞兴公司先以公司经营不易、工资过高等理由口头告知王慧芳终止劳动关系,后又提出王
慧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无相关证据印证其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甬瑞兴公司解除与王慧
2 / 13
更多推荐
公司,甬瑞兴,证据,事实,当事人,提供,证明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