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大众宝来最新款图片)

王洪波与谢国权重庆众达欣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

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渝04民终15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庆华黄飞彭松涛

【审理法官】何庆华黄飞彭松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洪波;重庆众达欣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国权;李月华

【当事人】王洪波重庆众达欣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国权李月华

【当事人-个人】王洪波谢国权李月华

【当事人-公司】重庆众达欣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璇龙重庆九信律师事务所;罗本洪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璇龙重庆九信律师事务所罗本洪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璇龙罗本洪

【代理律所】重庆九信律师事务所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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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洪波;李月华

【被告】重庆众达欣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国权

【本院观点】王洪波在二审中提供的(2019)渝博证字第589号公证书和808号案件的光盘

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达到王洪波的证明目的,本院不采信。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

众达欣锐公司、谢国权应否向王洪波偿还涉案的借款本息。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

判发回重审清算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众达欣锐公司、谢国权应否向王洪波偿还

涉案的借款本息。现评析如下: 首先,向征、曹琨、付坤、郭天建与谢国权签订《股权

及资产转让合同》虽没有王洪波的签名,但王洪波在股东微信群中明确表示同意对众达欣锐

公司资产进行转让,且事后收取了谢国权支付的转款,并给谢国权出具了收据,应当认定王

洪波对上述协议进行了追认。其次,《股权及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由谢国权承接债务101

万元明细中没有包括众达欣锐公司向王洪波或李月华涉案的借款,谢国权对该债务不应承担

清偿责任。第三,众达欣锐公司《股东会决议》第一条明确将公司向股东原始借款转为股本

金(实缴资本),所有原始借款票据作废,即使王洪波与众达欣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涉案借款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股本金,最终形成了众达欣锐公司资产,借款关系已经消灭。虽

王洪波未在股东会决议签名,但该股东会议第二条中打款明细表中载明王洪波应收款275529

元在股东微信群中明确发布,王洪波并没有提出异议,且王洪波按照该表载明金额向谢国权

收取了该款项,同时给谢国权出具了收款收据,亦应认定王洪波认可了股东会决议。王洪波

上诉请求众达欣锐公司、谢国权偿还涉案借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

述,王洪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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