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骊威2020款报价及图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北京博瑞众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531(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程俊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泽群,*,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赵晓冰,*,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楠,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博瑞众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众智公司”)与被告赵晓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瑞众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不支付赵晓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2、请求判令不支付赵晓冰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896.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2019年5月14日入职,原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国家法定要求进行工作安排,2021年5月,因被告不能胜任工作,且拒不改正,原告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原告认为裁决结果显失公正。理由如下:一、原告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被告入职后一段时间内,工作态度积极。但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就多次迟到、旷工,工作也多次出现失误,许多时候公司需要文件材料、盖章手续的时候,找不到人,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领导也找过被告谈过数次,要求其端正工作态度,但是被告依旧我行我素拒不改正,无奈之下,我公司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被告不能胜任工作且拒不改正,原告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二、对被告的年假要求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每年给与原告休息的假期远远超出其实际应休的时间,在其享受了除节假日外的休息时间后,仍然向公司主张年假,明显违背事实。现原告同意支付赵晓冰2021年8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工资6896.55元,但不同意其他仲裁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赵晓冰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系不能胜任工作、迟到、早退、旷工和工作失误等情况,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在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3日未支付被告工资;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给被告放过年假,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5月30日,赵晓冰与博瑞众智公司签订期限自2019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双方均认可赵晓冰的月薪为15000元。博瑞众智公司主张由于赵晓冰不能胜任工作,且近半年来常有迟到、早退、旷工和工作失职等违纪违规行为,故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解除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经本院释明,博瑞众智公司就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博瑞众智公司认可未支付赵晓冰2021年8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的工资6896.55元。
另查,根据赵晓冰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社保记录显示,赵晓冰在本市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为2年2个月。赵晓冰主张其未休年休假,博瑞众智公司主张每年春节均多给员工放假作为年假,故赵晓冰已在2020年2月3日至10日、2021年2月19日至22日休了年假,不同意支付被告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赵晓冰称休假是基于员工状况和老板意愿给员工整体放假,是一项福利,不是年假,公司也未告知其是年假。博瑞众智公司称公司曾口头告知过员工休的是年假,就其主张博瑞众智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再查,赵晓冰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4958号裁决书,裁决一、博瑞众智公司支付赵晓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二、博瑞众智公司支付赵晓冰2021年8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工资6896.55元;三、博瑞众智公司支付赵晓冰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896.6元;四、驳回赵晓冰的其他申请请求。现赵晓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博瑞众智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第二、四项,不同意第一、三项。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双方均同意仲裁裁决第二项,本院照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博瑞众智公司主张由于赵晓冰不能胜任工作,且近半年来常有迟到、早退、旷工和工作失职等违纪违规行为,故解除了与赵晓冰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博瑞众智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赵晓冰要求博瑞众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一节。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根据赵晓冰的社保缴费记录和双方的劳动合同情况,赵晓冰2020年应享受2天年假、2021年应享受3天年休假。现博瑞众智公司未举证证明赵晓冰在诉争期间休过年假,亦未就2020年2月3日至10日、2021年2月19日至22日期间所休假期的性质是年休假的主张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采信赵晓冰关于其未休过年休假的主张,博瑞众智公司应支付赵晓冰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具体数额本院依法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博瑞众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赵晓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
二、北京博瑞众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赵晓冰2021年8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工资6896.55元;
三、北京博瑞众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赵晓冰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89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博瑞众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游煜聪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若筱
书 记 员 张雨婧
更多推荐
公司,众智,原告,被告,解除,劳动,工作,支付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