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发(作者:底盘装甲多少钱)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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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连生,*,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8号212。

法定代表人:高靖。

关于李连生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李连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租金等费用19452.4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无登记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8号212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处实际经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 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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