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日发(作者:model3落地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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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罗福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苹,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贤超,*,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社区中心村C区一巷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41QCM21。
经营者:洪贤超。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洪贤超、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萍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洪贤超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34417.44元;2.判令被告洪贤超支付拖欠利息1483.13元、本金罚息525.73元、利息复利86.7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3月1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合同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3.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洪贤超、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5.判令如被告洪贤超、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粤E8××**,发动机号为×××17,车架号为×××8437的思域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洪贤超、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继续清偿;6.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洪贤超、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洪贤超、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于2019年11月13日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854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现贷款年利率为12%,为不调整利率;贷款用于自用购车;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贷款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同意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粤E8××**,发动机号为×××17,车架号为×××8437的汽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约定对其计收逾期利息;有权以上述抵、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催款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另外,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对被告洪贤超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原告按约放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自2021年10月14日起就没有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汽车贷款申请表、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贷款罚息表、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及附录、协议、律师费发票、请款明细单、银行进账单。上列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2019年11月13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洪贤超(借款人)、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保证人、抵押人)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该合同有以下约定:约定被告洪贤超向原告贷款854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用途为消费性;贷款利率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记载为准;偿还方式为等额还款;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被告洪贤超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洪贤超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原告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洪贤超负担。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为上述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范围主合同项所约定由被告洪贤超负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提供机动车辆(本田思域1.5T无级220TURBO豪华版)作为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
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于2019年11月20日办理粤E8××**号思域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17,车架号为×××8437)的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约发放了上述贷款,个人贷款出账凭证记载贷款年利率为12%,贷款期限从2019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4日,但被告洪贤超从2021年10月14日开始逾期还款,截止至2022年3月16日,被告洪贤超欠原告本金34417.44元、利息1483.13元、罚息525.73元及复利86.7元。
另查,原告为追讨案涉贷款,委托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由于两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自逾期之日合同期限虽未届满,原告有权宣告《个人担保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并按约定对其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关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核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贷款罚息表》所记录了被告的还款时间、金额、实还情况、应还情况等,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该表予以采信。根据该表记载,可以认定截至2022年3月16日,被告洪贤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417.44元、利息1483.13元、罚息525.73元及复利86.7元。被告洪贤超需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其后的罚息以34417.44元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8%继续计算,其后的复利以1483.13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8%继续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3441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金额为限。
原告有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其主张律师费2000元合理,其要求被告洪贤超承担该费用符合双方约定,故被告洪贤超应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上述律师费用。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上述债务与被告洪贤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粤E8××**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对该车辆在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贤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4417.4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16日的利息为1483.13元、罚息为525.73元、复利为86.7元;此后罚息以3441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后复利以1483.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3441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的金额为限);
二、被告洪贤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应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由被告洪贤超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被告洪贤超、佛山市南海区贤超社会经济咨询部上述债务对车牌号为粤E8××**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42元,财产保全费405.13元,两项合共786.55元(已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预交),由被告洪贤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张锦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嘉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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