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吉利美人豹价格)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包括载货

汽车和载客汽车)交付 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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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

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

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市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

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

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

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

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营业场

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

合作,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第八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

营规模;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

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

规模。

第九条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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