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丰田陆地巡洋舰多少钱)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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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石新能源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

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新城启动区湖北总部基地CBD一期三组团1

栋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康洋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方小利,*,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交石新能源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石新

能源公司”)与被告方小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1月24日立案。2022年3月15日,因被告方小利下落不明需

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

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石新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小利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石新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小

利向原告交石新能源公司支付欠缴租金6615.28元;2、判令被告

方小利向原告交石新能源公司支付车辆扣18分产生的3600元、

违章代缴款3300元、公共停车费10元;3、判令被告方小利向原

告交石新能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760元、车辆清洗费300元、

车辆内物品损失500元;4、判令被告方小利向原告交石新能源公

司支付收车费260元、车辆违约金860元、车辆闲置费195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小利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方小利于

2018年11月19日与交石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交石科技公司”)签署车辆使用协议,交石科技公司为被告

提供东风E70纯电动车作为网约及出行服务车辆,交石科技公司

于11月28日将车牌号为鄂AD2××**的东风风神E70电动汽车

交于被告驾驶。车辆使用协议约定:被告每月向交石科技公司缴

纳流水4300元;在协议期限内若因被告不能履约造成交石科技公

司车辆闲置的,被告按130元/天共支付15天闲置费用给交石科

技公司;因被告保养不当、操作不当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车辆相关

问题,应由被告承担一切维护和维修费用。违约方除承担上述各

条款约定的应当赔偿的责任外,赔偿守约方两万元;本协议在执

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协议约定起诉

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因被告方小利在车辆使用期间2018年

11月28日至2019年4月2日内,欠缴租金6615.28元,因车辆

扣18分产生3600元,违章代缴款3300元、公共停车费10元;

因被告使用不当产生车辆维修费1760元、车辆清洗费300元、车

辆内物品损失500元,因被告过错产生收车费260元、车辆违约

金860元、车辆闲置费1950元。上述款项交石科技公司多次催促

被告处理,被告拒不处理。原告交石新能源公司于2021年7月2

日与交石科技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交石科技公司将关于方

小利的全部债权及衍生利益等无偿转让给原告。综上,为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方小利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交石新能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

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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