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发(作者:丰田凯美瑞2022款落地价)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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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暨原案申请执行人:王帅,汉族,1955年12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号。

本院在执行王帅与张富海、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王帅追加张福莲、鞍山中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帅提出,被执行人姐姐张福莲是担保人并用房产证抵押,约定到期后不还钱原告有权处置房屋,后经姐弟二人研究将鞍山中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有广汽传祺GS3车辆(车牌号:辽CF××**)做还款抵押,约定到期未还车辆归王帅所有,如果评估价低于还款数额,将由张富海和张福莲用其他抵押物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退休工资补齐,因张福莲至今没有履行承诺,故申请追加张福莲、鞍山中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原告王帅与被告张富海、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

追加为被执行人。”故申请人的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帅追加张福莲、鞍山中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潘月德

审 判 员 孙黎虹

审 判 员 刘 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华瑞

书 记 员 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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