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发(作者:北京车辆违章查询app)
合肥升级版限购令
对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对利用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政策。
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凡是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相关部门着力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机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获得预售许可前变相收取资金。
备案后房价3个月内不准涨
开发商在卖房之前,都要向物价局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每一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都必须有备案,未经备案的房子不予预售许可。
凡是已经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向上调整。物价部门也会根据商品住房的区位、容积率和建设水平合理限定这房子实际销售价格的浮动区间。
为防止开发商虚报价格,低开高走,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向下浮动的范围最低不得超过备案价的5%,超过5%,需要重新备案。
合肥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2011.1.25
合肥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一、全面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精神
(一)住房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强化市场监管,建立约谈和巡查制度,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科学调控住房需求
(二)实行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市属各金融单位要坚决执行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执行关于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要积极研究有针对性措施,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遏制投机性购房。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本地和外地居民家庭暂时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包括两层含义:(1)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本地和外地居民家庭暂时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2)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居民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税务部门要会同房产、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民用地有供给。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度增加居民用地总供应总量。依法加快处治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有限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牌挂政策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控制居民用地出让按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有限保证供应。规划房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商品房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税土地出让合同。
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力度
(七)进一步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降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廉租住房有效保障面,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和相关制度,大力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各区开发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
补贴,出台《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八)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五、加强市场监督
(九)加大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项目不得分层、分单位预售商品住房;凡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机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获得预售许可前变相收取资金。加强预售商品住房退房及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管理工作。
全面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房和质量管理,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体制;继续完善存量房资金托管体系,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阴阳合同”违规交易等行为。
(十)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销售价格备案“一房一价”,未经备案的商品住房不予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说品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品住房区位、容积率和建设水平合理限定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的浮动空间。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虚报价格、低开高走,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范围最低不得超过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5%;超过5%的,应当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虚报价格,低开高走,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范围最低不得超过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5%;超过5%的,应当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进行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虚高,开盘后价格低开高走,人为造成价格上涨趋势,误导消费者。该条款对房地产开发单位降价促销商品住房无影响,房地产开发单位只需按照促销价格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即可进行降价销售。
(十一)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房产部门要及时公布商品房市场的供应和销售情况;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和施工时序,提前公布今后一段时间市场的供应量。统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研究发布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十二)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一年。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执行《通知》确定的信贷、税收、供地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继续加大投入,支持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及国有棚户区改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到具体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政策措施,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如期顺利完成。
三、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监管。全面实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核验制度,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情况审查,严禁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和调整容积率。加强商品住房用地的地价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价异常变动情况,商品住房用地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为历史新高的城市,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填报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表。
四、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合肥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2011年内实现省、市级联网,2012年上半年实现省、市、县三级全面联网。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各设区的市要定期公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
六、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通知》规定,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发布时间:2011-03-24 来源: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6号),从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严格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力度;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精神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严格执行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二)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市属各金融单位要坚决执行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三)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税务部门要会同房产、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稽查。
(五)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在本市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城区购买住房。
三、严格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六)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度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七)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房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规划、房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商品住房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力度
(八)进一步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扩大廉租住房有效保障面。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和相关制度。大力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给予各区、开发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贴。出台《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九)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加大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项目不得分层、分单元预售商品住房;凡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机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获得预售许可前变相收取资金。加强预售商品住房退房及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管理工作。
全面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继续完善存量房资金托管体系,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阴阳合同”违规交易等行为。
(十一)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必须“一房一价”,未经备案的商品住房不予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凡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向上调整。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品住房区位、容积率和建设水平合理限定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的浮动空间。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虚报价格,低开高走,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范围最低不得超过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5%;超过5%的,应当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房产部门要及时公布商品房市场的供应和销售情况;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和施工时序,提前公布今后一段时间市场的供应量。统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研究发布住房价格变动信息。
(十三)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该通知有效期到2011年12月31日。
我市公布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
发布时间:2011-03-24 来源: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昨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11]34号)。
通知明确提出了我市2011年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并要求市直各部门加强协作和监管,保障调控目标任务完成。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和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2011年确保完成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010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2.5万套(间),新建经济适用房(困难企业集资建房)1700套,启动1.4万户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
二、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坚决贯彻落
实国家和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提高城市居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确保2011年全市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不高于全市年度GDP、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三、加强协作和监管,保障调控目标任务完成。市物价、财政、统计、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国土、规划和房地产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增加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确保完成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任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统计基础数据的上报、测算工作,将各类新建住房纳入网签备案系统,确保房地产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各县、区(开发区)要抓紧落实各项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省下达的各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良好舆论环境。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监督,大力宣传我市各项房地产政策调控政策措施和保障性住房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我市公布住房限购政策具体操作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11]8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6号),做好市场调控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昨日印发《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房[2011]59号),通知对我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
一、在本市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城区购买住房。
二、实行限购的范围暂定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和包河区四个行政区。
三、住房限购政策的执行时间定为2011年3月31日。3月31日前,房地产登记部门已受理的二手住房交易仍按原规定执行,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住房交易仍按照原先的登记程序办理。
四、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须进行居民家庭(含购房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信息查询审核。新建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由购房人提供相关资料,房地产开发单位代办并负责初审,二手住房由购房者本人持相关资料到产权监理处和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查询审核窗口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再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五、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按照房屋所在区域划分,由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和瑶海、庐阳、蜀山、包河4个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分别负责,各单位应设立专门查询审核窗口,并实行二级审批。购房人未进行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的,不予受理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产权登记。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相关表格作为房产登记申报要件放入房产登记档案留存。
六、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关于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对本市居民家庭,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要求购房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上述资料外还应要求购房人提供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认真核对购房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本(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购房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购房人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非本市居民提供),分别提交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和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查询审核窗口进行
审核。
2、关于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对于本市居民家庭,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并填写“本(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通知还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索 引 号:OA105012
文 号: 皖价检〔2011〕80号
内容分类: 文件
发文日期:2011-05-09
名 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 键 词:
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05-09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商品房前将每套商品房的备案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的房源和备案价格。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明码标价书,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四)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要将明码标价书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附件,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二)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五)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六)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内容等发生变动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及时调整相应的标价内容。
第十条 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要明确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要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商品住宅价格备案表
2.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3.商品房标价牌
附件1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公章) 案名:
备案房屋栋号: 套数: 面积: 平方米
计价方式: 均价: 元/平方米 执行日期:
建筑面积楼号 房号
(㎡)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填报说明:
1.含有约层、地下室等附属设施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2.此表一式3份,一份报物价局备案,一份报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一份留存,同时需提供:规划局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
附件2
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
明
码
标
价
书
市场调节价
安徽省物价局监制
一、简况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所售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销(预)售许可证号
二、房屋基本情况
所售住宅为 幢(号)第 单元第 层第 号房。
该住宅类别 ,住宅层高 米,建筑结构 ,装修状况 。
该住宅销售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标价内容
(一)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经价格主管部门
号文件批准。整幢房屋销售的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该套住宅浮动幅度 %,楼层差价率 %,朝向差价率 %。
(二)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确定的房款计价方式:
1、按套计价,总售价 元/套。
2、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 元/平方米,总售价
元。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套内单价 元/平方米,总售价
元。
总售价大写金额(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住宅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电力一户一表( ) 2、防盗门(或安全门)( )
3、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 ) 4、公共自行车停车库( )
5、天燃气管道预埋( ) 6、有线电视线预埋( )
7、电话线预埋( ) 8、信报箱( )
9、自来水一户一表( ) 10、宽带线路( )
11、机动车库、位( ) 12、其他( )
该住宅交付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四、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
五、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
六、价格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58
备注:本明码标价书由开发经营企业据实填写,一式二份,成交后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章) 购房者(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商品房标价牌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楼盘名称
土地性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容积率
小区水、电、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小区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车位面积及总价等)
代收代办
收费项目及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优惠折扣及享受条件
幢
号
房 号
坐落位置
土地使用年限
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绿化率
自 起
至 共 年
车位配比率
建筑面积(㎡)
合计
户公摊面套内建筑型
积
面积(㎡)
(㎡)
销售单价
(元/㎡)
销售总价
(万元)
销售状况
安徽省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信息来源:省物价局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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