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保时捷718二手车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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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按照商

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 立足源头、

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的原则,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报废汽

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与窝点,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

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

隐患突出和管理薄弱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

车维修企业等相关场所的清理整顿,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建

立长效监管机制,使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二、整治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整治重点

1、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取缔非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点。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汽车 五大

总成 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和 五大总成 及承

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3、严厉打击报废、拼装车辆非法上路行驶,特别是利用报废、拼装

车辆载客、载货的营运行为。

4、查缴已到强制报废期但仍然停留在单位和车主手中的报废汽车。

5、积极研究完善报废汽车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二)职责分工

1、内贸(商务)主管部门:

(1)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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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落实整治任务,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

没有落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8-16)的强制条

款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报请市商务局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

证明》;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强化对回收拆解企

业及其回收点的监管,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 五大总成 流向

市场。

(3)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报请报请市

商务局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

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

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4)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

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

易市场流入社会。

(5)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规章

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

制。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合格证的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车辆

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其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

域,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

3、公安部门:

(1)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严厉查处擅自

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

五大总成 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

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严格审核审查报废汽车回收

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按规定出具注销证明。

(3)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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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

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期却拒不办理报废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研究

制订限制其办理新车登记和其他车辆业务的相关办法。

(5)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

号、发动机号,坚决予以查处,并将其法人代表(经营者)列入重点

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交通运输部门:

(1)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

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

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

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2)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依法

收回车辆营运证。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 报废汽车回用件 零配

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 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

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 五大总成 、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吊销营

业执照。

(2)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 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

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 五大总成 、拼装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会同内贸(商务)主管部门,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

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一律收缴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杜绝已获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 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

车。

(2)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

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机动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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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出具

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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