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发(作者:汽车最新报价2022)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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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逸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
市双清区邵阳经开区8-15#地块。
法定代表人:叶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今,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书,*,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邵阳逸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书房屋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邵阳逸致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文
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逸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陈文书
已补齐购房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书的起诉,符合法律
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逸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邵阳逸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
担。
审判员 曾云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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