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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8日发(作者:长安逸动xt图片)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含其分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港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深交所或港交所审查或备案。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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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
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根据境内
外监管规定,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向境内投资者披
露信息的,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发生歧义进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
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及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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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及联交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定期报告在A股市场的披露时间由公司向深交所预约,深交所根据均
衡披露原则确定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如公司需变更披露时间,
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
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及港交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当不同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公司遵
循内容从多不从少、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编制。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无论是否审计)。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三) 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上市地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市地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
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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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大事件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
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
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
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发布公告予以
澄清。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如有需要,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
申请停牌,直至做出公告为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报送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
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
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
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
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以及其他信息报告及
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相关备查文件提交给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开披露。
(四)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董事会办公室对临时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
存,并备置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
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
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或
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
第三十一条 作为公司和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执行本制度。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它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应
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
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
的询问;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列席
会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
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报告公司董事
会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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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对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
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证券
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报
告及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向董事会办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
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办公室所属投资者关系部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
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
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
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
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界对
公司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露制度和新闻制度
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五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没有公告
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并应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
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七)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
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必要时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
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
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
案。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
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
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
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公
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
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应
第九章 罚则
第七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发生需要进
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
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
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参照修订后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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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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