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发(作者:奥迪a6l最新款)

张波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6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0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建军金霞余树林

【审理法官】谭建军金霞余树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波;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波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波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波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诉讼,应当具有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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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诉讼,应当具有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其购买的食品味道差,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对被举报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其奖励。由此可见,上诉人的诉求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施加不利后果负担,并非为了维护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合法权益,属于行使公民监督权的举报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对被举报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向上诉人反馈处理结果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均不会为上诉人创设权利义务,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上诉人不具有提起本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30:4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波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挂号信向被告***区市场监管局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穗群申举〔2019〕663号),书面举报称:其在网络平台“美团网\"的初心寿司馆(工商注册名: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下称初訫寿司馆)订购了包含玉米沙拉、水果沙拉各一份,感觉味道较差,发现被举报人初訫寿司馆在网站上仅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但未公示其餐饮许可证信息,张波登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未能查到被举报人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故认为上述行为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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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1.依法确认被举报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违法;2.依法对被举报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告知处置结果并奖励举报人;3.依法受理申请人的举报请求,并对案件做好保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张波的投诉举报材料,并依法受理。2019年7月25日,***区市场监管局前往位于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初訫寿司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址对外招牌为“初心寿司馆\",但进入商铺内检查后发现该铺没有经营迹象,内部已搬空。2019年8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为由将初訫寿司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8月13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关于对举报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超许可经营食品的复函》(穗云市监(投诉)五队举复字〔2019〕014号),告知张波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主要内容为:“一、调查情况:(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注册地址(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进行检查,在该地址未发现有涉诉商铺或者公司的经营行为。(二)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二、调查结论:鉴于上述调查情况,我局暂无法核实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超许可经营食品的情况。三、处理意见: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对你的诉求不予支持。如有其他证据请提供至我局,我局将视新证据做进一步处理。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涉嫌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我局已依程序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鉴于你是在美团平台的‘初心寿司馆’购买的‘玉米沙拉’等食品,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局将该涉案线索告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会回复你相关查处结果,你也可自行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同日,***区市场监管局将该复函以EMS快递的形式邮寄张波。张波不服该复函,向被告***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19年9月6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同月10日作出云府行复〔2019〕35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告知张波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于2019年9月10日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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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8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给张波,告知张波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9年12月5日前作出。2019年12月2日,***区政府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给张波,通知书称因案情复杂,本案需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决定中止对该案的审查,恢复审查时间将另行通知。同月21日,***区政府作出《恢复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决定恢复对本案的审查。同日,***区政府作出涉案云府行复〔2019〕3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另查明,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NC8J9M),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夏朗;经营范围:餐饮配送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登记状态:注销企业;注销日期:2019年8月20日。决定书认为,被举报人初訫寿司馆为个体工商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职权;并认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其到初訫寿司馆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区市场监管局已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初訫寿司馆列入经营者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履行职责,因此认为***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涉案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对程序的规定,因此决定维持***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举报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超许可经营食品的复函》(穗云市监(投诉)五队举复字〔2019〕014号)。上述《恢复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给张波。张波仍不服,遂成讼。 张波在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时提供了涉案订单、美团网商家页面及网页展示的营业执照截图,商家页面显示店铺名为“初心寿司馆\",地址位于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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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8月14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云市监函〔2019〕811号《线索告知函》,主要内容为:鉴于美团平台登记地属于贵局管辖,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现将涉及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相关举报投诉案件线索告知贵局,请贵局依职权处理,有处理情况请径复举报投诉人。***区市场监管局将该函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公室收,邮件查询状态为“已签收,他人代收\"。张波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时认为,《线索告知函》不具有合法性,***区市场监管局将违法线索简单移送没有依据;且邮政快递的地址不是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显示的办公地址。***区政府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关于初訫寿司馆能否在美团网上查询联系的问题。***区市场监管局称其后来曾上美团平台查询,未能查询到名为“初心寿司馆\"的店铺。对此,***区市场监管局未提交相关证据。张波确认美团网上已无法查询名为“初心寿司馆\"的店铺,但其通过涉案订单可以跳转链接至名为“初心寿司\"的店铺,并称该店铺可以从美团网上直接查询;为此,张波提交了四张网页截图,一张图片显示美团平台名为“初心寿司\"的店铺,地址,地址位于“***区谢家庄农贸市场\"铺显示有手机号码可联系,另一张图片显示的营业执照与初訫寿司馆的营业执照一致。***区市场监管局对证据质证时认为,该证据在投诉举报时并未提交,且显示的店铺名称、地址、地址与被举报人不同认其关联性。***区政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对此,***区市场监管局在庭后提交了来源于美团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拟证明美团网目前可查询的“初心寿司\"与被举报人初訫寿司馆非同一主体。其中营业执照所载内容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YXAA86;名称:广州市***区太和初心寿司馆;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夏朗;经营范围:餐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题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注册日期:2019年9月29日;经营场所: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号楼1层111号首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张波不服被告***区市场监管局及被告***区政府网络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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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答复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职责,因此具有对张波的涉案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经审查,本案的首要焦点是原告张波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根据前述规定,对于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应当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核心审查标准,强调行政诉讼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可以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诉举报人对于行政机关不作出或者作出的处理决定必然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是否具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的主观目的,该主观目的从客观上反映出来,即为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启动的行政行为对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会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原告张波向***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的主要事项是要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初訫寿司馆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告知其处置结果和对其进行奖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张波的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关于对举报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超许可经营食品的复函》,将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告知张波已履行了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的法定职责。可见,张波的诉求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施加不利后果负担,并非为了维护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合法权益,属于行使公民监督权的举报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对被举报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向张波反馈处理结果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均不会为张波创设权利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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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此外,张波在本案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食品存在问题以及对其人身健康权、财产权等造成危害结果,故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并不直接影响到张波在消费活动中的个人合法权益。在张波的举报事项未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其与调查处理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张波不具有对该调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对张波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波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波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裁定书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多出一名法官助理,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二、本案应进行全面审查,上诉人确实支付相应金额的餐费,是消费者。原审认定上诉人举报是基于公益目的,客观上损害了上诉人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被上诉人未对被举报人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任何处理,导致在广州无证经营食品,只要不在注册地经营便可以持续经营,明显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违背上诉人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救济途径。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张波与广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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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20)粤71行终20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远景路棠景南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游乃满,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广园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苏小澎,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玮、胡韵斐,均系该府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波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广州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食品举报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波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挂号信向被告***区市场监管局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穗群申举〔2019〕663号),书面举报称:其在网络平台“美团网\"的初心寿司馆(工商注册名: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下称初訫寿司馆)订购了包含玉米沙拉、水果沙拉各一份,感觉味道较差,发现被举报人初訫寿司馆在网站上仅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但未公示其餐饮许可证信息,张波登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未能查到被举报人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故认为上述行为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遂请求:“1.依法确认被举报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违法;2.依法对被举报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告知处置结果并奖励举报人;3.依法受理申请人的举报请求,并对案件做好保密工作。\"***区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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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张波的投诉举报材料,并依法受理。2019年7月25日,***区市场监管局前往位于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初訫寿司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址对外招牌为“初心寿司馆\",但进入商铺内检查后发现该铺没有经营迹象,内部已搬空。2019年8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为由将初訫寿司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8月13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关于对举报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超许可经营食品的复函》(穗云市监(投诉)五队举复字〔2019〕014号),告知张波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主要内容为:“一、调查情况:(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注册地址(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进行检查,在该地址未发现有涉诉商铺或者公司的经营行为。(二)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二、调查结论:鉴于上述调查情况,我局暂无法核实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超许可经营食品的情况。三、处理意见: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对你的诉求不予支持。如有其他证据请提供至我局,我局将视新证据做进一步处理。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涉嫌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我局已依程序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鉴于你是在美团平台的‘初心寿司馆’购买的‘玉米沙拉’等食品,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局将该涉案线索告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会回复你相关查处结果,你也可自行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同日,***区市场监管局将该复函以EMS快递的形式邮寄张波。张波不服该复函,向被告***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19年9月6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同月10日作出云府行复〔2019〕35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告知张波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于2019年9月10日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2019年10月28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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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给张波,告知张波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9年12月5日前作出。2019年12月2日,***区政府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给张波,通知书称因案情复杂,本案需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决定中止对该案的审查,恢复审查时间将另行通知。同月21日,***区政府作出《恢复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决定恢复对本案的审查。同日,***区政府作出涉案云府行复〔2019〕3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另查明,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NC8J9M),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夏朗;经营范围:餐饮配送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登记状态:注销企业;注销日期:2019年8月20日。决定书认为,被举报人初訫寿司馆为个体工商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职权;并认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其到初訫寿司馆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区市场监管局已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初訫寿司馆列入经营者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履行职责,因此认为***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涉案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对程序的规定,因此决定维持***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举报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超许可经营食品的复函》(穗云市监(投诉)五队举复字〔2019〕014号)。上述《恢复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给张波。张波仍不服,遂成讼。

张波在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时提供了涉案订单、美团网商家页面及网页展示的营业执照截图,商家页面显示店铺名为“初心寿司馆\",地址位于广州市***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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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另查,***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8月14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云市监函〔2019〕811号《线索告知函》,主要内容为:鉴于美团平台登记地属于贵局管辖,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现将涉及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相关举报投诉案件线索告知贵局,请贵局依职权处理,有处理情况请径复举报投诉人。***区市场监管局将该函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公室收,邮件查询状态为“已签收,他人代收\"。张波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时认为,《线索告知函》不具有合法性,***区市场监管局将违法线索简单移送没有依据;且邮政快递的地址不是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显示的办公地址。***区政府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关于初訫寿司馆能否在美团网上查询联系的问题。***区市场监管局称其后来曾上美团平台查询,未能查询到名为“初心寿司馆\"的店铺。对此,***区市场监管局未提交相关证据。张波确认美团网上已无法查询名为“初心寿司馆\"的店铺,但其通过涉案订单可以跳转链接至名为“初心寿司\"的店铺,并称该店铺可以从美团网上直接查询;为此,张波提交了四张网页截图,一张图片显示美团平台名为“初心寿司\"的店铺,地址,地址位于“***区谢家庄农贸市场\"铺显示有手机号码可联系,另一张图片显示的营业执照与初訫寿司馆的营业执照一致。***区市场监管局对证据质证时认为,该证据在投诉举报时并未提交,且显示的店铺名称、地址、地址与被举报人不同认其关联性。***区政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对此,***区市场监管局在庭后提交了来源于美团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拟证明美团网目前可查询的“初心寿司\"与被举报人初訫寿司馆非同一主体。其中营业执照所载内容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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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40101MA5CYXAA86;名称:广州市***区太和初心寿司馆;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夏朗;经营范围:餐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题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注册日期:2019年9月29日;经营场所: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号楼1层111号首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张波不服被告***区市场监管局及被告***区政府网络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答复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职责,因此具有对张波的涉案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经审查,本案的首要焦点是原告张波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根据前述规定,对于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应当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核心审查标准,强调行政诉讼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可以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诉举报人对于行政机关不作出或者作出的处理决定必然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是否具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的主观目的,该主观目的从客观上反映出来,即为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启动的行政行为对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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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影响。本案中,原告张波向***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的主要事项是要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初訫寿司馆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告知其处置结果和对其进行奖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张波的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关于对举报广州市***区太和初訫寿司馆超许可经营食品的复函》,将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告知张波,已履行了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的法定职责。可见,张波的诉求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施加不利后果负担,并非为了维护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合法权益,属于行使公民监督权的举报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对被举报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向张波反馈处理结果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均不会为张波创设权利义务,对张波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此外,张波在本案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食品存在问题以及对其人身健康权、财产权等造成危害结果,故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并不直接影响到张波在消费活动中的个人合法权益。在张波的举报事项未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其与调查处理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张波不具有对该调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对张波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波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波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裁定书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多出一名法官助理,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二、本案应进行全面审查,上诉人确实支付相应金额的餐费,是消费者。原审认定上诉人举报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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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益目的,客观上损害了上诉人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被上诉人未对被举报人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任何处理,导致在广州无证经营食品,只要不在注册地经营便可以持续经营,明显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违背上诉人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救济途径。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区市场监管局二审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区政府二审答辩称:一、本府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本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区市场监管局的调查处理结果并未影响上诉人的个人权益,本府同意原审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诉讼,应当具有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其购买的食品味道差,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对被举报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其奖励。由此可见,上诉人的诉求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施加不利后果负担,并非为了维护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合法权益,属于行使公民监督权的举报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对被举报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向上诉人反馈处理结果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均不会为上诉人创设权利义务,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上诉人不具有提起本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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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谭建军

审 判 员 金 霞

审 判 员 余树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宗芳

书 记 员 何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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