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东风风神s30油耗)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

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

源汽车产业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

本实施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

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

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条第二款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1.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

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财政补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

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再给予本市财政补助。本市财

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

坡。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

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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