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长安汽车2021最新款)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

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

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和竞价方式获取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

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暂行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凭财政部门核发的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

办理登记。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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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8万个,按月度

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8:2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

增量指标为6.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1.6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

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

改、建委、环保、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

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总量调控的

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及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控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

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

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委、公安、财政(地税)、司法、国税、人力社保、环保、贸易、

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

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市调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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