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6日发(作者:辉腾价格多少)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40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李兴艳廖雯娜

【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李兴艳廖雯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陈明

【当事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陈明

【当事人-个人】陈明

【当事人-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微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微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微

【代理律所】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12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

【被告】陈明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长沙汽车厂是否应当向陈明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

资及2019年2月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长沙汽车厂是否应当向陈明支付经济补偿金、未

休年休假工资及2019年2月的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查明,陈明以长沙汽车

厂“未依法购买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为由提出解除与长沙汽车厂的劳动关

系。陈明自入职之后,长沙汽车厂存在部分月份未为陈明购买社保的情况,陈明因此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长沙汽车厂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根据陈明的工作年限和工作标准,

判决长沙汽车厂应支付陈明经济补偿金516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

年休假工资的问题。长沙汽车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安排陈明已休2017年2月28日之后的

年休假或已发放该段时间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

定,长沙汽车厂有义务保留两年的工资发放记录,但长沙汽车厂未能提供陈明近两年的工资

发放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应当向陈明支付近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

院根据陈明的工资标准,认定长沙汽车厂应支付陈明未休年休假工资4524元,于法依据,本

院予以维持。 关于2019年2月工资的问题。经查明,长沙汽车厂未支付陈明2019年

2月工资属实,其应当予以支付。长沙汽车厂主张以上述工资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才能发

放,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 / 12

综上所述,长沙汽车厂、北汽福田公司的上诉请求

更多推荐

长沙,汽车厂,福田,汽车,有限公司,股份,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