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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7.05.0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7.05.09
?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已被修订
?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
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
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
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
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交通、环保、安监、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
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
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所属人员的道
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单位车辆管理。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
交通基础设施,建成与城市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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