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发(作者:foreign)

报价顺序中小微企业价值扣除一投标单位二次报价价格评审

(1)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且提供本企业承担的服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3)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联合体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所提供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即俗称的“双小”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5)如果仅有部分投标(响应)产品为小微企业产品的,则区分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产品所占比例,并对小微企业产品执行价格评审扣除。对于大中型企业产品所占的比例,招标文件可以用作出明确限定。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进行了类似探索,在第(7)中进行案例说明;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计算方法:

(6)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投标产品/服务含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服务时,报价给

予K1的价格扣除(K1的取值为6%),即:评标价=核实后的投标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K1;

(7)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联合投标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案例(具体看招标文件中的具体规定):投标人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本企业承担的服务)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K2的价格扣除(K2的取值为2%),即:评标价=核实后的投标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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