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a4奥迪图片)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海事法律风险
提示30条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3.12
? 【分 类】司法白皮书
正文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海事法律风险提示30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法院的部署
要求,宁波海事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手抓,深化“三服务”,针对当前
企业和群众的海事司法需求,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制定疫情背景下海事法
律风险提示,为航运产业各方提供法律指引,最大限度促进海洋经济的复苏和发
展。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驶往受疫情影响的装货港或卸货港?
因政府疫情管控而封港或者禁止约定船舶进出港,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导致
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拒绝前往受疫情影响的装货港并解除
合同;货物已经装船运输的,承运人应与托运人协商变更卸货港或将货物卸至与卸
货港邻近的安全港口。
2.已到港船舶因缺少装卸人员或设备无法卸货,承运人是否可以将船舶航行到
临近有卸货条件的港口进行卸货?
卸货港因疫情影响而缺乏卸货条件,承运人应将港口缺乏装卸工人、专业装卸
设备、运货集卡车等情况及时通知收货人,与收货人就变更卸货港、联系装卸人
员、增加运力设备等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承运人在兼顾双方权益的基础上,
可将货物卸至临近有卸货条件的港口,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应保存航海日志、约
定的卸货港无法卸货的证明及额外增加费用等方面的证据。
3.承运人是否可以托运人因疫情管控而未备妥货物为由解除合同?
托运人因疫情管控短期内未按约备妥货物,导致船舶在锚地等待装货,这种情
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承运人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但托运人要尽
快备妥货物,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履行。
4.受疫情影响,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迟延提货产生的滞箱费纠纷如何应对?
由于疫情导致单证流转慢而不能及时提货的,收货人或托运人可向船公司申请
延长免费用箱天数或减免费用。因不能提货产生的滞箱费即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当
从严把握,不应超过合理上限,即一般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集装箱
合理损失的上限。
5.航次租船合同下,因疫情管控造成港口码头工人不足进而导致港口拥堵,由
此所产生的船舶延误损失如何承担?
合同对装卸时间起算条件、装卸时间的除外事项等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
未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在疫情发生之前已发生装卸逾期,则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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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海事,卸货,承运人,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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