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发(作者:科鲁兹价格)

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部分)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补充说明:

1.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1年第12号),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

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

所得额)×(1-50%)

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04月09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给出对应个

体工商户减免税额计算案例,供参考。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

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

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4】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

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

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

=139750元。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计税,可以不并入当年

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

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

算纳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64号),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

主要内容: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

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

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该优惠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

算清缴。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

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8]164号),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

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8]164号),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规定,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六、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

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8]164号),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七、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

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

照执行。

2.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

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

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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