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七座suv有哪些车型)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 【公布日期】2021.08.11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 【施行日期】2021.08.11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

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

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

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

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

竞争。

第五条 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

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

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

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

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

第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将小微型客车租赁

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

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

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

第九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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