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沃尔沃客车)

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

费形成机制,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

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

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安市市区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

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

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

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

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

车设施的收费标准,并对其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业务指导。市

城管局负责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矛盾纠

纷。市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文广旅游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

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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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

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

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少年宫、妇女儿

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放费和建设单位未出售

或未附赠的车位、车库租金,人防车位租金;

.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

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

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

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

第七条 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应遵循“中心区域高于非

中心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路内(道路临时停车

泊位)高于路外、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地理位置、设施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我市

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两类区域。一类区域为人民路、长江路、通

榆路、永安路合围区域(含沿街单位规划区域);二类区域为除

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

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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