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6日发(作者:2008款别克君越)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原为******************),住所地:************迎宾路集中区*******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偿还**********代偿款9,154.52元;2.***赔偿利息损失1,977.58元(利息损失自**********代偿之日起按全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算至**********,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9,154.52元为基数,按全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对***所有的(车架号:LBEMDAFC4HZ185459)朗动牌汽车拍卖价款在清偿完毕原抵押权人*******************的债务后的剩余款项
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律师费2,500元、差旅费2,000元。5.***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6.***、***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向*******************(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分期购车业务,并与银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同日,***与**********签订了《购车按揭担保合同》,约定:***委托**********代为办理该笔分期购车业务的合同签订、材料收集、所涉车辆的抵押登记等手续,并为***的上述信用卡透支款向银行提供履约担保,***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另将其所有的车架号为LBEMDAFC4HZ185459的朗动牌汽车(以下简称:车辆)抵押给银行,作为该笔债务的担保。同时,**********向银行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该笔业务提供履约担保。
业务办理完成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归还银行款项。因此,**********履行担保代偿责任,至今共代偿9,154.52元。**********承担了担保责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以车辆向银行提供物的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享有原债权人银
行对***享有的担保物权,即**********对车辆享有抵押权。为此,**********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也未向**提交书面证据。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和法律依据?2.**********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是否得到支持?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主体名称由******************变更为******************的事实;
2.《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证明***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购车的事实;
3.《购车按揭担保合同》,证明:(1)***委托**********为其代为办理向银行申请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手续、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及提供还款履约担保等约定;(2)若***违约导致**********向银行代偿后,***应当向**********归还代偿款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承担**********因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4.《担保承诺函》,证明**********为***的分期付款购车业务向银行提供担保的事实;
5.《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已经取得合同所涉车辆的所有权,且***已将该车辆抵押给原债权人银行作为该笔债务的担保;
6.《代偿证明》。证明因***违约导致**********已经为其履行代偿责任的事实;
7.《委托代理合同》。证明**********为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当庭提交补充证据:
8.律师费打款凭证、律师费发票。证明**********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2,500元。
**认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的民事权利。***、***分别对**********提供上述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等相应的民事权利。经**审查,**********提供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采信条件,**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因购买汽车需要资金,于**********向*********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分期购车业务,并与该银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债务人***、抵押人***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透支用途与透支金额:债务人向******************(以下简称:*********)购买朗动牌汽车一辆,车辆总价为96800元,债务人向*********支付金融服务费附加消费11600元,债务人自行支付首付款24800元,剩余购车款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72000元。第五条透支资金的收款账户:债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对信用卡进行激活并将透支资金划入债务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3500********,开户行为*********。同时,债务人承诺:债权人将透支资金划入债务人指定账户后,债务人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透支资金、支付手续费等各项义务。
第六条还款:债务人透支资金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债权人偿还透支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债务人以一个月为一期,分别向债权人偿还透支资金。当期应偿还的透支资金足额存入牡丹信用卡账户,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从中直接扣款受偿。第七条手续费: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7549.08元。第十三条抵押物:***(债务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自愿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物(朗动牌汽车一辆车架号:LBEMDAFC4HZ185459、发动机号:HB847806)担保。第十六条抵押权的实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予清偿的;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所欠债务,抵押人和债权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内容。
**********,*********(甲方、担保人)与***(乙方、被担保人)、***(**、被担保人配偶)签订《购车按揭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申请借款用于购买朗动牌汽车一辆,甲方同意为乙方代为办理用于购买上述车辆共计本金83,600元的贷款,并为乙方本次借款向****提供保证担保;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向****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向银行结清剩余贷款额,且应向甲方支付银行贷款额30%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乙方、丙方、**清偿全部银行剩余结清贷款额,并就乙方已履行代偿金额部分应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损失(自甲方实际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诉
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其违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内容;
**********,*********向*********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向*********办理的信用卡购车分期还款业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合同确定的债务到期日(最后一期还款到期日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等内容。
*********,***(债务人、抵押人)提供登记在其名下北京现代(**)牌闽C1××**(车架号:LBEMDAFC4HZ185459、发动机号:HB847806)小型轿车给*********(债权人、抵押权人)作为上述借款抵押担保。
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向*********偿还尚欠贷款,*********于**********从**********账户扣取9,154.52元代***偿还尚欠贷款。*********于*********向**********出具《代偿证明》,载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其截止*********向*********代***付清尚欠贷款9,154.52元。**********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另查,******************于*********经变更为******************。
**认为,******************经工商登记变更为******************。原公司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公司承继,故本案应以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与**********签订的《购车按揭担保合同》,以及***、***与*********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
合同》,**********向*********出具《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向***支付分期款项,***、***未按照约定偿还分期贷款,**********作为担保人代***向*********偿还尚欠贷款9154.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规定,**********诉求***支付代偿款9154.52元及利息(利息自代偿之日即***********按全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购车按揭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提供抵押物【北京现代(朗动)牌闽C1××**汽车一辆车架号:LBEMDAFC4HZ185459、发动机号:HB847806】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故**********对此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诉求***、***支付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加以证实,故**********对此诉求,予以支持。**********诉求的差旅费2000元,未能提供相关费用票据证实,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诉求共同债务人***对***上述合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
支持。***、***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9,154.52元及利息(利息自代偿之日即***********按全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对***提供抵押物【北京现代(朗动)牌闽C1××**汽车一辆车架号:LBEMDAFC4HZ185459、发动机号:HB847806】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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