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09款雷克萨斯is300二手价格)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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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蔡剑龙,*,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系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黄文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蔡剑龙与黄文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文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剑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文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蔡剑龙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6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黄文雷名下银行卡内无足额财产、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2022年7月6日,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黄文雷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黄文雷无公积金缴存记录;保险公司反馈黄文雷名下无保险收益。查询被执行人黄文雷名下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2年9月16日,本院轮候查封了黄文雷名下车牌号码为湘H××**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车辆。
2022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黄文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000元,尚有25,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龚盛林
审 判 员 黄 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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