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发(作者:丰田汉兰达7座suv报价)

合同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

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

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

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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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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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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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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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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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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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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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02

F

03

F

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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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

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

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B

2

;B

3

......B

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

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F

t2

;F

t3

......F

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F

02

;F

03

......F

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

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

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 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

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

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

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

价格的除外。

(2)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

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1)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

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

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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