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沃尔沃s40价格表)

陈洪旭、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06

【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74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

【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洪旭;李静;青岛鑫驰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言平

【当事人】陈洪旭李静青岛鑫驰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言平

【当事人-个人】陈洪旭李静李言平

【当事人-公司】青岛鑫驰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宗峰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宗峰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宗峰

【代理律所】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洪旭;李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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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李静;青岛鑫驰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静、青岛鑫驰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于李

言平所负债务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夫妻同债务的标准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

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或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一方的还款

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

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陈洪旭与第三人之间自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份的转账中不存

在陈洪旭将款项转账支付给第三人后,第三人转账支付给李静或被告青岛鑫驰晟达汽车销售

有限公司情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静、青岛鑫驰晟达汽车销售有限

公司对于李言平所负债务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中,李言平以个人名义向陈洪旭借

款,陈洪旭仅以李静的数次还款行为,主张案涉债务系李静、李言平夫妻共同债务。对此,

本院认为,确认夫妻同债务的标准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

或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一方的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

务无必然联系。故在陈洪旭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陈洪旭以李静数次还款为由,即主张

该债务系李静与李言平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陈洪旭主张的款项

均系陈洪旭向李言平的转账,虽然李言平系青岛鑫驰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李言平与青岛鑫驰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亦有款项往来,但上述事实不足以认定李言平

向陈洪旭所借款项用于青岛鑫驰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故陈洪旭主张青岛鑫驰晟

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

洪旭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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