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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0.03.26
? 【字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8号
? 【施行日期】2020.09.01
?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
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
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
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
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
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
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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