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一汽大众最新款车)
庞毅、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22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雷李浩王同顺
【审理法官】田雷李浩王同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庞毅;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庞毅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庞毅
【当事人-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莉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魏博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鲍晓北京天驰君泰
(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莉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魏博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鲍晓北京天驰君泰(天
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莉魏博鲍晓
【代理律所】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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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庞毅
【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系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给予的
管理处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内部行为,上诉人要求撤销《处罚结果通知书》的请
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该材料不属于新证据,被上诉
人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
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系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劳动规章、
制度给予的管理处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内部行为,上诉人要求撤销《处罚结果通知
书》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就业规则》不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向员工公示,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上诉人未经批准擅自移动
摄像头的行为违反了《就业规则》的规定,被上诉人基于此对上诉人予以处罚,程序合法,
并无不当。上诉人因处罚行为导致的职级及工资、福利待遇的下降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降低
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张恢复CL级别职务及相应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2018年3月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二审期间另主张的被上诉人支付至本案
审结时的工资差额和福利金,未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院不予审查。经审查双方提交
的现有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一审判决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庞
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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