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东风菲亚特汽车)
上海市商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海
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
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4年10月29日,商务部复函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
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这是充分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作为改革试验田的示
范带动作用,促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增强上海口岸的集聚、辐射功能的一项重要
举措,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汽车流通体制创新发展。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 》(商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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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0号)的精神,加快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促进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将《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5日
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
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商务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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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务部等8
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 》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
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
“区内”)的试点企业或由试点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
股公司,获得平行进口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开展未经生产企业授权销售进口汽车的经
销行为。
试点企业是指,根据试点要求,符合准入条件,经上海市商务委和上海自贸试验区保
税区管理局核定,并报商务部备案的平行进口汽车经销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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