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别克英朗xt两厢车报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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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汉族,住湖北省技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球,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寅生,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
临桂镇机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来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来某某,*,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门君,广西桂山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第三人:张某某,*,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桂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来某某、周
某某、第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伟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孙
红兵、李宗语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8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
理。书记员韦祎担任记录。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
球、韦寅生,被告桂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来某某的共
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门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第三人张
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原告和被告
桂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于进口Jeep指南者2.4(车辆识别代
号为1C4NJDCXXX59)汽车买卖合同;二、判令三被告连带退还原告
购车款15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标
准: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以购车款
150000元为基础的三倍的赔偿款450000元;四、判令三被告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55749.8元,(以上第二项至第四项共计655749.8
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
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等)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8日,原告通过微信群“中国车
城”的群主李XXX,与被告桂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某签订一辆进口Jeep指南者2.4
(汽车车牌号为桂C8××**,发动机号为FD23XXX,车辆识别代
号为1C4XXXFD23XXX,以下简称涉案汽车)汽车买卖合同。合同
约定成交价为150000元,并注明“无事故无泡水”。2017年8月
21日,原告分四次通过银行向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某某共
计转账150000元,付款后原告将该车提走。2018年10月3日,
原告将涉案车辆转让给案外人阳XXX。2020年1月20日,案外人
阳XXX就涉案车辆存在的问题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2020年9月25日,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对
案外人阳XXX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查明涉案车辆系泡水车,判
令原告返还案外人阳XXX购车款135000元及维修费13800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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