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北京小客车指标申请)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二

申请执行人:赵继普,*,1986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李小欢,*,1983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继普与被执行人李小欢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小欢所欠原告赵继普合伙权益本金和借款2839140元,定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572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1267140元,如被告李小欢未按前述协议履行义务,则被告李小欢从2021年5月25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且原告可就剩余未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赵继普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人赵继普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小欢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张家界市住房保障和市场服务中心、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调

查了解被执行人李小欢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小欢在各大银行及网络资金总共约有1200元左右;被执行人李小欢与案外人胡蓉共同共有两套房产,分别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路××(权证号码×××23,建筑面积114.75㎡)和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永康居委会高盛澧园4栋4-1001[权证号码湘***********,建筑面积153.62㎡];被执行人李小欢有车辆两台,分别是车牌号为湘G0××**克罗迪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类型:K32,车辆识别代码:187735)和车牌号为湘G5××**起亚牌轿车,(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码357725)。除此之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小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2年6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2022年6月4日、2022年6月5日分别向申请人转款20万元、3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13日,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0.369429万元,在本案中已经执行到位50万元。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赵继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孙志鹏

审判员 覃彦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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