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3日发(作者:哪一年的雨燕是进口发动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XX年12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

参阅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XX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被告(上诉人):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XX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同日,张莉为所购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XX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XX年1月17日进行

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XX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签字的日期为20XX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作出(20XX)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XX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

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13日作出(20XX)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解说

近年来随着汽车逐步进入寻常百姓家,汽车数量大幅增长,汽车消费引发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成为法院审判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难点。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人购买汽车能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即汽车消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问题。第二,汽车消费欺诈应如何认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一、关于汽车消费能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问题

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这一“旧时王谢堂前燕”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汽车的消费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常态,购买汽车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日常生活型”消费,汽车的消费交易本质上属于生活消费关系,汽车消费是生活消费的重要内容,人们购买消费汽车的行为是典型的生活消费行为。所谓购买汽车行为是“奢侈消费”、并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其权益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提供汽车的经销商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经营者,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是汽车销售利润的获得者,且全面掌握了所售汽车的信息,而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无论专业汽车知识,还是汽车信息的拥有,都处于绝对弱者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汽车消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应毫无疑问。

二、关于如何认定汽车消费欺诈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构成欺诈,这是适用20XX年修改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本案所适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20XX年10月25日通过,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本案中所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目前已经被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双倍返还的关键。欺诈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陷对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中。例如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等。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隐瞒,致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商品所有人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或瑕疵等。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份、夸大功能等等。在消费者维权领域,为了缓解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规章对消费者权利有一定倾斜性保护的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15日颁布并实施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因此,本案中,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销售给张莉的车辆应为新车,质量应完好无瑕疵,但现有证据表明其所售车辆存在瑕疵,即以事故车充当新车销售,合力华通公司亦不能证明其在售

车时告知了车辆存在的瑕疵,而且张莉因该汽车瑕疵已导致了事实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的损害,即新车与事故车之间的价值差距。由此,合力华通公司的汽车销售符合欺诈消费者行为,已构成对张莉的欺诈。

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最终判令合力华通公司双倍赔偿消费者张莉,是正确的。

篇二:二手车买卖纠纷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XX岁,汉族,大专,会计,住址:厦门市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男,XX岁,汉族,本科,医务人员,住址: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一:蔡XX,女,XX岁,汉族,住址:厦门市思明区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原车主,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二:王X,男,35岁,汉族,住址:厦门市湖里区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卖方签字人,联系电话:XXXXXXXXX。被告三: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XXXXXXXXXXXX,负责人:林XX,车辆中介,联系电话:XXXXXXXXX。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退回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73800元及车辆维修保养费1240元,合计75040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二、因车辆退回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四、被告厦门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理由为下:

20XX年3月29日原告通过被告厦门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蔡XX(原车主,购车期间并未露面)购买二手小型车辆一部

(福特嘉年车,原车辆号码:闽dXXXXX)。交易中被告王X自称与车主蔡XX系夫妻关系,提供车辆与原告洽谈购车事宜,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介人员居中协调。验车时,车辆里程表显示读数为

2.8万多公里,按此里程数和车辆状况,原告与被告谈定车辆转让金额为XXXXX元。当日,原告与被告王X及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店内签定二手车交易合同,被告王X代原车主蔡XX在合同上签字,签署名字为“蔡XX”。原告交纳定金1万元给被告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XX年4月1日下午,被告王魁将车辆及过户后的车辆证件交给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将合同中约定的剩余购车款XXXXXX通过PoS机转帐到被告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帐户。20XX年4月5日原告因车辆方向盘存在异响,前往厦门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特车4S店)进行检测,发现4S店计算机系统显示的该车辆于20XX年3月2日的最后一条维修记录,里程数已为45272公里,表明车辆里程表被篡改过,使原告权益受到重大侵害。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由上述事实可见,被告在此次购车过程中存在欺瞒原告的行为,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1、二手车交易合同复印件一份。

2、车辆(车辆号码:闽dXXXXX)在厦门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养记录的照片打印件一份。

3、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王X的手机通话录音资料整理文件一

份。

此致

厦门市XXX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3份。

起诉人: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篇三:从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件谈过户登记对车辆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从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件谈过户登记对车辆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李爱群王海蓉

提要:这是对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分析。该案中,被告罗某承认其未经授权,私自将其子曹某的车出售,此后车辆虽经三次转卖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对此行为,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买卖该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因在于该案中罗某与曹某的关系是表见代理关系,代理行为合法有效。罗某与第三人甲、甲与乙、乙与丙的车辆买卖关系均不能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一、案由

原告曹某是案件争议客车的登记车主。被告罗某系原告的母亲。1999年8月至2000年7月原告回原籍生活。在离开本地时原告曹某将客车交由其母亲被告罗某经营管理。在原告回原籍生活期间及一审法院依原告的申请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该客车一直在东营——利津线路正常运营。

1999年9月15曰,被告罗某因无力经营,即将曹某交其经营管理的客车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甲。2000年5月4日,第三人甲又以8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第三人乙。第三人乙又于同年8月5日与第三人丙签订协议书,约定以1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丙。丙实际支付乙购车款129000元后接收该车并进行营运。因该客车登记的车主原告曹某在车辆买卖期间不在当地居住,该车虽经三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曹某在返回东营后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母亲罗某退还车辆。第三人甲、乙、丙知悉后认为该车辆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并申请参加诉讼。

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罗某承认其未经授权,系私自出售车辆,且车辆虽经三次转卖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关系无效,遂判决:1、第三人丙返还原告曹某争议的客车;2、被告罗某退还第三人甲车款65000元;3、第三人甲返还第三人乙车款86000元;4、第三人乙退还第三人丙车款129000元。第三人丙不服上述判决,认为适用侵权条款审理该案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使原、被告串通索回已明显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值的车辆及线路的不正当利益得到支持,背离了法律公正原则。请求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与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1、原审被告罗某代理出售车辆的行为有效;2、驳回原审原告曹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3、第三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买卖该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4、第三人丙要求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请求应予支持;5、罗某超越代理权限出售车辆应赔偿曹某经济损失。

三、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曹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的代理关系;二是被告罗某与第三人及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而上述两种关系的效力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代理是指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代理权为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权的有无原则上决定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须注意的是,无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无效。代理行为只要具备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使如本案中被告罗某实施的无权代理售车行为,作为本人的原告又不予追认,该代理行为亦非当然无效。

依民法代理制度,为保护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撤销权,即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前,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消灭无权代理行为。应当注意,相对人并非只能通过消灭无权代理行为来保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制度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果,而且相对人在基于表见代理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以未授权而拒绝承担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即是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实际未经授予代理权,但却存在使相对人在尽了善意注意后仍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使本人向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法律赋予此种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成就表见代理的根据或者有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者有外表授权的情形。所谓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而事实上并无实际授权。法律承认外表授权为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其效力在于使表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从而使代理效果归属于本人。

构成表见代理要件,一是须代理人无代理权。二是须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多数情形是无权代理人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曾被授予过代理权,但此时代理权已终止或被取消;或者是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亦有自始无代理权的情形存在。三是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至于相对人的信赖是否有正当理由则应当依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四是须相对人基于上述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了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相对人就可以依表见代理制度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果。本案中,罗某与曹某系母子,且在曹某回原籍生活期间,争议的客车一直(: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由罗某经营管理,罗某出售时又表示对该车有处分权;因此基于罗某与曹某的特殊身份关系,及罗某出售车辆行为所具有的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应当认定第三人甲有理由信赖罗某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处分该车辆的权利。而且第三人甲与罗某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故应认定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在确定了罗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后,本案另一个问题即涉及合同的要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对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明确规定,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确定和可能。买卖合同在立法上原则为不要式,只要出卖方和买受方就买卖的标的物及其数量、价款等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对于不动产等特殊标的的买卖,依各国法律一般须经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我国对车辆买卖亦作了相同的规定。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车辆买卖合同属于特殊的要式买卖合同呢?笔者认为,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其成立生效应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准,过户登记仅是物权行为的要件。即过户登记是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9条更为明确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在多重买卖中此特点表现得更为突出。如出卖人在多重买卖关系下,将标的物过户给最后一个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受人,并不影响前几个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对此笔者理解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往往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非常之关系,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实际上是以公权力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这从规定批准方能生效的几种合同中能够体现,如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我国大陆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均规定须经上报审批;而对于仅要求对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强调是生效要件的,则可以理解为是便于行政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但对契约自由并不加约束。根据上述观点,本案例中罗某与第三人甲、甲与乙、乙与丙的车辆买卖关系均不能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该客车的所有权并未依法转归第三人丙,

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必须对争议客车所有权的变动予以确定。而本人因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所受损失则应由代理人予以赔偿。

更多推荐

车辆,汽车,行为,消费者,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