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新日产奇骏报价及图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公司、张金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3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34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淑芳张楠卢亮

【审理法官】王淑芳张楠卢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公司;张金国;桑艳亮;石家庄荣骏汽

车运输有限公司;王风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公司张金国桑艳亮石家庄荣骏汽车

运输有限公司王风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金国桑艳亮王风校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公司石家庄荣骏汽车运输有限

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岫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张鹏杰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岫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张鹏杰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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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王岫张鹏杰

【代理律所】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公司

【被告】张金国;桑艳亮;石家庄荣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风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合理合法,客观公正,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

求、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定事故责任划分及

张金国负事故本方次要责任酌定10%是否合理;二、张金国事故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是否属于

其直接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保险公司承担此项损失是否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书证反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主要

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定事故责任划分及张金国负事故本方次要责任酌定10%是否合

理;二、张金国事故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是否属于其直接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保险公司承担

此项损失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一审法院依据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简易程序作出

第13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事故中当事人桑艳亮、王风校负事故的同

等责任;张金国、丁赵负事故本方的次要责任。上诉人要求另一承担次要责任的车辆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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