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保时捷汽车图片大全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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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有效
保障公务活动,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
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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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区属国有企
业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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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
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
以及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机
动车辆。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是指用于经营活动的洽谈、投标、签约、
履约、交流以及重大生产经营活动、重要商务接待活动等业务需要
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企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遵循统一管理、定向
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保障公务出行、降本增效,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实现成本费用适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
第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履行
出资人职责部门为下属企业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
下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接受社会有关组织无偿捐赠且无偿调拨车
辆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报区国资办备案审批后,纳入
企业车辆统一管理。
第三章购置管理及经费管理
第七条按照节约、安全的理念,原则上应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
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区管重点企业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轿车车型配
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配置标准:排
气量
L8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
18
万元以
内,或同价格新能源汽车;
(二)区管企业配置的轿车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
准:排气量
L6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
16
万元以内,或同价格新能源汽车;
(三)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排气量要控制在
3.O
升
(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
30
万元以内。
第八条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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