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奥迪q3报价及图片大全价格表)

华夏融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韩德龙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0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31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霍宏孙文英周欣宇

【审理法官】霍宏孙文英周欣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华夏融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韩德龙

【当事人】华夏融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韩德龙

【当事人-个人】韩德龙

【当事人-公司】华夏融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旸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旸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旸

【代理律所】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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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华夏融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韩德龙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

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

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

断。首先,一审法院并非将该贷款结清证明作为孤证予以采信,而是结合了其他证据,综合

审查判断,确认了该证明的证明力。在已依法认定被上诉人已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上诉人该

节上诉理由本院相应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证人证言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

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一审法院结合交接证明、贷款结算证明(复印件)、大连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业务查询回执、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认定被上诉

人已经清偿全部借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贷款结清证明系复印件,

其上加盖的印章与上诉人实际印章不服,系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无支付凭证佐证,系孤

证,不应予以采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汽车售后回租融资租

赁服务协议》,其与贷款结清证明记载的合同名称、时间均不符。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

院并非将该贷款结清证明作为孤证予以采信,而是结合了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确认了

该证明的证明力。其次,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该证明系伪造的。最后,《汽车售后回租融资

租赁服务协议》的合同编号与贷款结清证明记载的合同编号一致,并非上诉人所主张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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