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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7日发(作者:别克昂科威油耗怎么样)
陈尊场律师成功案例
陈尊场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共产党党员,高
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长期从事刑辩、民事、行政案件的辩护和
代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独特的办案方法,能够准确地运用法律知识,准确地把
握法律精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陈尊场律师曾担任某投资公司和某银行(000001,股
吧)等金融类案件代理工作,对该金融类案件处理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与观点;曾代理数起民间
借贷纠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陈尊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成为具有丰富经验的办
案能手。在民事审判领域成功地办理了许多错综复杂、性质恶劣、影响恶劣的民事案件;在行
政案件及刑事案件方面也曾成功地办理过多起行政诉讼案件。
1、陈尊场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该案被评为2013年度北京市优秀案件。
2009年10月24日,王某驾驶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十字路口因交通事故发生严重拥堵,
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顺义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0年
1月15日,检察院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逮捕归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
定王某因肇事后逃逸被抓,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
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缓刑五年。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
诉。2010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了王某上诉,维持原判。2012
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王某家属不服上诉
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无罪。陈尊场律师针对该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应该以
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且判决其缓刑,因此陈某对王某具有赔偿义务也具有合理
性;其次应充分考虑本案被告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且后果严重,不应当对其判处死刑
判决为宜,因此将本案交由刑事案件辩护人进行辩护;再次陈尊场律师认为其被告人认罪态度
较好并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对社会做出赔偿等情况下考虑从轻处罚并
无不当。被告人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
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缓刑五年各一年,并且责令被告人赔偿王某家人一倍共计六万余元
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该案已经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度北京市优秀
案件。
2、2014年4月1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光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家属多次要求民事赔偿。为此,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由于本案
刑三年四个月。
当事人系未成年人,案情复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证据的收集非常困难。为了取得最好的辩
护效果,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商定向律师委员会申请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调取案件发生过
程、当事人情况以及事发时的周围监控录像。在此过程中律师充分地考虑到各种客观因素和各
种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考虑后,决定聘请陈尊场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
对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禁止进行精神鉴定的措施;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过程中充分听
取了他们的意见,引导家属积极为被告人争取无罪、赔偿等权利。#刑事辩护#话题讨论#【辩护
要点】《刑法》第137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恶劣情节或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辩护须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能保证车辆
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将车停在公路两旁。”陈尊场律师说。本案中被害人是一名年仅20岁的青
年,正值青春年少,风华正茂、朝气蓬勃、意气风发;在事发后被当场抓获归案。**%以上是当
事人对陈尊场律师辩护所取得初步效果所作出的判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刑
事案件被告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组成人员中择优录取。其中有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到本
案中被害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情况使陈尊场律师通过查阅大量刑事案件证据材料
和召开多次会议与杨光彪进行沟通、交流、商讨辩护人所作辩护意见和辩护策略,最终促成赔
偿义务人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提出各赔偿请求:(1)返还被害人杨光彪遭受损失122万余元;(2)精
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丧葬费3万元等。上述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4)诉讼费用由保险
公司承担;一审宣判后提起上诉;二审
3、2015年1月9日上午,陈尊场律师接受上海某公司委托代理原告宋某等人诉某公司、
陈某、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宋某构成虚假诉讼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宋某在法庭上,作了深刻的悔过态度,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中,在其与妻
子的矛盾激化、家庭矛盾的背景下,虚构出一起离婚案件让法院重新审理后对宋某作出定罪处
罚。为使案件更加有利于宋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得到解除。经合议庭合议后将该案
提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是夫妻关系下的
共同财产被分割,但宋某在离婚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有充分的
理由对陈某主张其财产不应分割的内容表示异议并提起虚假诉讼。而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
诉讼时分割后重新进行分割。在二审审理中,审判长告知宋某撤回上诉后将不能申请再审。经
合议庭合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所依据证据真实充分;程序合
法。故依法驳回对宋某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宋某上诉。该案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后宋某于2016年2月24日被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宣判后
宋某表示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无效。上海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本案经过上诉后又被改判发回重审并改判,经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再次认定原审判决错误,并判决撤销原判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
定。宋某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对于犯罪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问题予以驳回判决;对于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要依法惩处,对宋
某以犯罪处理不构成虚假诉讼罪(量刑三年三个月);对于其余情节不予认定等情节并责令被告
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罚金至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依法改判的结果应当予以理解,但本
案已经不属于撤销离婚案件范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以被告人宋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三个月为宜。最终上海高院作出维持原
4、2015年4月7日上午十点,陈尊场律师接受某企业股东委托代理诉讼一案。
该企业是由某股东和某国有银行(601288,股吧)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东人数为10人。公
司成立后不久,有股东发现自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职务都发生了变化,股东已
经无法正常行使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返还投资款。法院判决
被告偿还已到期未履行公司出资义务及股东未及时支付出资额的股东资格。要求公司返还出资
及利息及违约金。由于股东不同意在其工商信息上签字而无法履行股东义务;认为股东向公司
交付货币而不是债务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不同意给付其他股东款项;不同意支付该股东
为本案支出的费用;对被告主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某企业返
还借款金额5万元(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利息和罚息)及违约金56万元;该股东不服要求上海
某公司返还其出资款115万元;其他债权本息由原告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
付律师费2万元。本案经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股东投资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15万元(自2015年3月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不予返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终案件得以和解;公司与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
5、2015年4月13日下午9时许,被告陈某某在未征得原告杨光勤、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
突然闯入原告住地附近,欲阻拦原告进行正常经营活动,陈某某不小心从原告身上挣脱后从楼
梯上跳下伤人,在公安机关报案后,陈尊场律师立即赶赴现场并找到了受伤的杨光彪并第一时
间与其取得了联系并通知其家属到场接受法律援助,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且递交委托相关材料
寻求帮助。
经过陈尊场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并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到,陈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
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判令准许陈某某因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
罚金3万元。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本案被害人的近亲属,且赔偿了原告杨光彪的全部损失,社
会危害性较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将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案
原告杨光勤、宋某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该案经
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被驳回。当事人对自己代理的案件在上诉期间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承办律师在庭前已与被上诉人及相关人员多次沟通解释、探讨诉讼思路和策略,并最终提
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方配合法院进行调解的工作和争取当事人谅解的方式来缓解双方之间的矛
盾。通过调解取得了受害人谅解,最终由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结案。该案成功挽救了杨光彪
这个家庭并使其家庭得以继续正常生活。为社会做好法律服务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
现;及时地维护了法律权威;避免因本案而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出现后,被告不仅不向
原告赔礼道歉还提出了10万元赔偿数额进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等等法律依据
6、2015年5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被其他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
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在上海浦东新区龙华路、杨高南路路口处被一辆小型客车追尾。事故造
人受伤。
成两车受损,原告马某某及其他三名原告、被告陈某某均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驾车送
原告至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系因头部遭受挤压致创伤
性休克死亡。伤者于当日死亡。原告马某某年仅12岁,为无职业和文化的在校学生;被告系家
中老人和三名幼童的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是机动车一方的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由被告赔偿其损失为人民币20万
元;扣除被告已经赔付的34万元后被告再承担原告剩余部分损失188万元(以上两项共计39
万余元)。【辩护要点】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人、三人以上人身
伤亡事故或者财产损失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双方都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存
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承担全责是适用法律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
规定之一。本案中死者家属作为受害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6万余元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的!陈某某作为一个无证驾驶且无驾驶资格却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撞到行人及三名幼
童而致死亡的交通事故都不应承担责任!所以他承担事故70%责任也是理所当然。故应由被告
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在事故发生之前也应预见到该交通事故后果将会发生;事故发
生时驾驶人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发生时原告被撞到现场是被告驾驶摩托车造
成事故的后果也是被告陈某某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事故发生责任。因此
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因陈某某和肇事
司机都系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三人受伤而负事故责任,被告投保了机动车
商业
7、2017年1月17日下午两点左右,在陈某某与某公司股东宋某发生争执后逃逸过程中受
陈尊场律师当即将案件情况向陈某某及其家属详细了解,确定了案情真相。为防止案件发
伤。
生时被害人家属受到伤害。在代理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中
行为人宋某系某公司股东,因过失致人重伤,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进入公诉程序。被害人
家属为求司法公正,主动向被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赔偿为目的。被害人对被告人进
行诉讼,因被告人不存在过错与被害人所受伤害存在因果关系而要求损害赔偿无效。责令被告
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328185.76元。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其经济损失,可酌情赔偿精神损害
抚慰金等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因该案发生遭受了重大打击与伤害。经过
积极有效的刑事辩护后,终于挽回了被害人陈某及其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良好的效果。2018年7
月24日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
徒刑六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8、2016年8月14日下午1时许,上海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光彪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
被告人王立军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6年8月22日,上海某区法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驾车与正常行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根据我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事
故并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事故责任后”。本事故中不存在驾驶
机动车违法行为。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
万元整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合法有效。故判决被告杨光彪犯道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缓刑五年;王立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陈尊场先生代理王立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家人32万余元后已全部
履行完毕。原告对此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1日上诉至上
海中院,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
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现已经生效。案件受理费52200元全部由杨光彪负担。
9、2016年4月15日上午9时,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公
司(原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10万元及利息等。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2018年1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民终
172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宋某向原告杨某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后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如不
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一方,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
案现已经执行完毕。
10.2017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许,陈尊场律师受法院委托担任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
陈尊场律师作为上诉人代理人,坚持依法、公正、客观、全面地参与了庭审活动,旁听了
副区长(后改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无效案二审审判长庭评议活动。
本案的二审庭审过程。在庭审中,经过充分的辩论,审判长、审判员和审判人员对本案进行了
合议讨论,并作出了合议意见。在长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和合议。经合议庭
评议后决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的权属、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因
上诉人的职务行为无效而解除。被告某区政府提出答辩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符
合上诉人法定身份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上诉人作为一审被告行为是否违法;上诉人关于原审认
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是否应当受理等五个方面的意见;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为什么作出驳回起诉或者撤销判决?是否需要作出二审判决?本案将
持续审理多久?……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庄严而严谨
肃穆,气氛融洽和谐,各方对本案均充分发表了意见与见解并且全部当庭评议,法庭宣布将择
日进行宣判。
11、2017年5月6日上午九点左右开始了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判长宣布了开庭时间,审判长首先问辩护人有没有法律意见?在回答是有。然后就问公
诉人:首先你说我们不知道你为什么要起诉我。是不是你有罪呢?有没有证据?你有什么证据
证明你涉嫌了这起案件的犯罪事实?或者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你的行为是违法的?对没有证
据可以证明的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你就应该被判处死刑?”律师的回答是:“我认为你不构成犯
罪”。“是的,我认为是这个样子的原因是你在给他钱他并没有说钱给你了吗?”辩护人反问
道。“不是;”检察官回答:“不是!我认为你是没有看清事实没有就说没有这个证据
了!”“是!”陈律师表示自己是坚决站定以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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