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发(作者:gmc新款suv售价16万)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一)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强化全厂员工的质量意识,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1.质量管理组织

我厂成立了质量管理xx小组,由厂长负责。生产技术部负责具体的质量管理。

2.质量组织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执行xx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如《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贯彻执行与汽车维修质量有关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维修技术和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查,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和保存汽车维修的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确保其完整、有效和及时。

(3)制定维护流程和操作程序。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

(5)负责标准测量。

(6)负责设备管理和维护。

(7)负责汽车的检验。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

3.所有待修车辆均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蒸汽养护预检验、工艺检验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交付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人不允许离开工厂。认真落实汽车维修质量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要严格控制配件质量,严格做好外购配件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泄露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二)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xx经济委员会、xx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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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或者专项维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xx和交通部关于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体系,贯彻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验鉴定;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

(六)组织汽车维修操作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七)受理对汽车维修质量的投诉,并负责调解。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站(xx),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调解或仲裁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提供检验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站必须是康佳当地交通部门颁发的《检测许可证》号汽车综合性能检验站

第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有明确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汽车维修检查员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技术管理、计量管理、质量检验等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和生产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和标准:

(1)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相关规定;

(2)xx标准局颁发的各种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汽柴油车辆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3)交通部令第13号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5)各地制定发布的汽车维修相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汽车维修经营者修理无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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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参照原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和竣工出厂时,必须负责质量检验,并填写检验单。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和二级维护的车辆,一级和二级维护操作员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完成后(小修和部分专项维修除外)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厂。车辆维修经营者出厂前必须根据车辆维修完成的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维修单位提供出厂检验人员出具的车辆维修完成证明。汽车维修经营者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保修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修理经营者和修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的,维修经营者应负责及时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异常损坏或报废的。

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行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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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篇2:主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xx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xx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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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xx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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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救助制度 救护制度 教务处制度

教务制度 教学制度 教导处制度

篇3:请销假制度(附表)范本

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xx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xx由分管xx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xx以内由分管xx批准,超过xx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xx扣发xx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xxxx班子批准,并报市局xx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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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xxxx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xx同意后按事假论。无xxxx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xx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附: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xxxx、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 中共xx、国务院发电[1991]2号 省委、省xx鲁发电[1991]42号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原法定的寒暑假待遇执行,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待遇。 休假期限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xx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休假期间 待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对待。 休假方式 工作人员休假时间要注意合理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其他事项 工作人员当前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得再享受休假待遇。 各地各部门可恢复离休xx健康休养制度,休养时间和经费开支标准等,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字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xx指导,同休假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凡在xxxx、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国发 [1981] 36号 劳总检字[81]12号 国发 [1986] 77号 职工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望规定的待遇。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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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期间 待遇 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 国发 [1981] 36号 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实行休假 制度的 职工探亲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 待遇 xx、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①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②xx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xx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③xx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xx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④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xx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人薪发 [1994]11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xx事业单位职工未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探亲期间照发;未纳入的奖金部分是否发放,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特殊行业及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高的津贴部分不作为探亲假的计算基数。 婚丧假待遇表 范围和条件 假期 假期待遇 文件依据 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xx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xx批准,酌情给予。 一至 三天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职工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80]劳总薪字29号 鲁政发 [1998] 112号 其 中 男女双方按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要求结婚的,增加婚假两周,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 增加

两周 路程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xx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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