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发(作者:丰田霸道最近报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6.08.09
? 【字 号】合政办〔2016〕37号
? 【施行日期】2016.08.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新能源,装备工业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
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5〕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
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着
眼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
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
平,建成布局合理、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整体规划。
多级联动。按照目标具体、责任明确、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市、县、乡联动
机制,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分类实施。按照私(专)用为主、公用为辅、桩站先行的原则,结合实际需
求,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1600个以上,交
流充电桩2万个以上。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建设直流
充电桩60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
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四、建设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是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并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按照服务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私用充电桩、
专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
(一)私用充电桩。
私用充电桩是指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1.建设主体。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整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整车生
产企业)须将充电桩建设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自行或委托充电桩运营(制
造)企业(以下简称充电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为私人用户解决充电问
题。
2.建设选址。有固定停车位的私人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没有固定
停车位的私人用户,通过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配建专(公)用充电桩,为用户充
电创造条件。
3.建设流程。
建桩申请。私人用户在住宅小区自有产权车位或者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
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需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以下简称备
案表)上签字盖章;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向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申
请签字盖章。
用电申请。私人用户或其委托的整车生产企业持用户身份证明、停车位平面图
或现场照片、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证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盖章备案表等材料,向所在地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对于不
涉及电力增容或新装电表的,可自行组织建设。
现场勘查。由供电公司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整车生产企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议,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建设、管理和维护充电桩,为用户提供相关服
务。
(二)专用充电桩。
专用充电桩是指专为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
电桩。
1.建设主体。由整车生产企业负责建设,在用户自有场所或固定期限使用权的
车位上安装,整车生产企业也可以委托充电服务企业负责安装及运营管理。电动公
交充电桩建设项目纳入大建设项目。
2.建设选址。公交、环卫、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
配建充电桩,沿途合理建设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
行的电动汽车,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桩,结合城市公用充电桩,实
现高效互补。
(三)公用充电桩。
公用充电桩是指服务于社会车辆的充电桩。
1.建设主体。鼓励社会力量以众筹、PPP等模式参与公用充电桩建设。政府投
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会展中心、文体场馆以及依据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建设的相关设施配建充电桩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设管理主体。
2.建设选址。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配建停车场及交通枢纽等公
共停车场选址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用快充桩,充分利用高速公
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3.建设流程。
方案制定。停车场(位)业主可结合实际需求委托充电服务企业制定停车场充
电桩建设方案。
方案确认。对于不涉及电力增容或新装电表的,可自行组织建设;对于确需电
力增容的,充电服务企业应会同供电公司提出停车场充电桩供电方案,供电公司在
业务流程办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建设施工。充电服务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桩施工建
设。
安装验收。充电服务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充电桩并验
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建类项目,按不
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老旧小区改造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预
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原则上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5%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具备
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配
建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配建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将
充电桩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二)简化审批流程。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停车位增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建筑
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
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证
件。
(三)加强备案管理。建立充电桩运营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充电桩运营企业必
须支持充电过程、信息平台和交易支付的互联互通,做到在充电过程中安全事故可
的公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七)鼓励模式创新。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
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
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
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桩商业合作模式,采取线上线
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
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
规定》(合政办〔201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
任务
2.各县(市)区、开发区充电桩建设目标任务
3.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
2016年8月9日
附件1
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任务
1.市科技局。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电动汽车充电桩年度建
设计划;做好全市充电桩建设和管理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配合市规划
局开展充电桩验收工作;制定充电桩建设管理相关支持政策;监督整车生产企业为
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2.市财政局。落实专项补助资金;争取和组织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充电桩建设管理财政补助细则,并在细则
中明确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及监管方式等。
3.市规划局。根据有关需求适时调整充电桩配比相关规定;将新建建筑充电桩
预留标准及配置要求纳入规划审批前置条件;将充电桩验收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竣工
联合查验内容。
4.市房产局。做好充电桩建设和管理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协调工作。
5.市质监局。监督充电桩相关国家标准的实施;会同市公安消防支队开展充电
桩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出台相关规范;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私
人用户简易充电桩技术规范。
6.市物价局。适时调整充电服务费标准,监督充电费用收取标准的落实。
7.市公安局。牵头并会同市城管局将公共充电桩附属车位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进
行归口管理;协助其他管理单位加强对居民区、商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内
部建设的充电桩附属车位管理。
8.合肥供电公司。根据全市充电桩专项规划,提前谋划电力增容,加大电力保
障力度;开辟充电桩接入电网办理绿色通道,做到限时办结;负责投资建设、运行
和维护充电桩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负责在供电
方案审查阶段对充电桩的布设方案进行同步审查,并与配套电力设施同步验收;积
极争取国家电网公司政策和资金支持,按时完成相关充电桩建设。
9.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增建充电桩方案
制定和实施推进工作。
10.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城管局。简化相关审批流程,推进
联合审批。
充电桩建设数量(个)
序号 责任单位 直流充电桩(公用) 交流充电桩
2016 2017 2016 2017
1 瑶海区 126(86) 190 1100 1200
2 庐阳区 245(90) 220 1000 1100
3 蜀山区 100(40) 160 1200 1300
4 包河区 170(140) 80 1300 1500
5 高新区 205(90) 50 200 200
6 经开区 30 50 500 500
7 新站区 20 60 300 400
8 合巢经开区 20 30 100 100
9 长丰县 20 30 600 700
10 肥东县 30 40 900 900
11 肥西县 30 40 700 800
12 庐江县 20 20 1000 1100
13 巢湖市 30 30 1100 1200
合计 1046(446) 1000 10000 11000
备注:
1.各县(市)区、开发区充电桩建设目标任务参考《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
项规划(2015-2020年)》制定。其中,2016年各县交流充电桩数量任务按照10
个/万人测算,各区(市)、开发区按照15个/万人测算,2017年在2016年的基
础上提高10%。
2.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2016年直流充电桩建设数量中含
2015年规划数量(括号内的数为2015年规划数)。
附件3
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
名称: □私人□单位
申请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购买车型:
类型:220V交流----- 数量:个 功率: KW
类型:380V直流 数量:个 功率: KW
充电桩 车位号: 性质:□自有产权□长期固定
安装地址:
用电性质:□单位直接供电□供电公司新装电表或增容
承诺:以上资料全部属实,同意将相关信息纳入诚信管理,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单位地址:
□物业
□单位
□业委会
□居委会
□办事处
□其他
同意建设。
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已完成充电桩的安装、调试、通电等工作,能够正常充电。
整车生产企业或
委托单位(盖章):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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